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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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2014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15号公布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修正)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3暝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2、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第三条本省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保障行政应诉工作所需的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负全面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制度,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配备具有行政应诉知识的专门人员负责应诉工作,提高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质量。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行政应诉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3、行政机关确定的机构负责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被诉行政行为由其他行政机关具体承办的,行政应诉工作由该行政机关办理。其中,被诉行政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指导。办理行政应诉工作的行政机关不明确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必要时由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工作。第九条省人民政府作出维持本机关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办理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工作,承办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办理原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第十条人民法院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送达的行政应诉通知书,由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接收;人民法院向其他行政机关送达的行政应诉通知书,由该机关接收。第十一条收到行政应诉通知书的机关,应当及时确定办理行政应诉工作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办理行政应诉工作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应当起草答辩状,准备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提出委托诉讼代理人推荐人选,经批准后在规定期限内送人民法院。第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
5、法院提供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第十三条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下列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的,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一)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社会高度关注的;(三)原告人数在十人以上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四)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提出行政赔偿的;(五)因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出行政赔偿的;(六)因实施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严重影响个人或者企业重大财产权益的;(七)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A)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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