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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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将其承包享有的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在一定期限内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第三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第四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尊重农
2、民意愿,坚持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避免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
3、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的管理工作。第七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八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需要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应当依法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审查审核内容及一般程序如下:(一)意向受让方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但是,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4、(二)意向受让方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计划等相关材料。(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审核意见。(四)审查审核通过的,意向受让方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第九条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
5、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但是,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鼓励使用国家制定发布的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第十条承包方自愿委托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出具书面流转委托书。鼓励使用全省统一的委托书示范文本。第十一条流转期限内,承包方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合同,不得干涉受让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第十二条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方可以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以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二)弃耕抛荒连续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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