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及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工作规则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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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及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工作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落实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制度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省局办理的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均需经过审核。第三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行政处罚案件具有依法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其他情形的,应当由省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二章审核第四条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当撰写调查终结
2、报告,并将调查终结报告(含可编辑的电子版)连同案件材料,交由省局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第五条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的审核分为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核。办案人员不得作为审核人员。第六条法制审核由法规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实施。法制审核人员与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适用法制审核表出具审核意见。案件审核由办案机构负责实施。案件审核人员与案件审核机构负责人适用案件审核表出具审核意见。第七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下列案件,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
3、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拟对自然人处以10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三)经过听证程序的;(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五)涉及食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打击传销、反垄断等领域的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在听证程序结束后进行法制审核,审核材料还应当包括听证程序的听证笔录、听证报告等相关材料。第八条对本工作规则第七条范围以外的其他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进行案件审核。第九条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
4、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处理是否适当。第十条审核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案件处理意见;(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纠正;(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审核机构应当自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经分管审核机构的省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第三章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第十二条对本工
5、作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案件,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办案机构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之后,提交省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以下简称集体讨论会议)决定。办案机构应将以下材料提交集体讨论会议审议:(一)分管办案机构的省局负责人审批同意提交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二)提交集体讨论的审议报告(含可编辑的电子版),应在调查终结报告的基础上说明案件管辖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听证情况、复核情况,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以及需要提交会议注意的、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情况;(三)法制审核表;(四)省局负责人或者办案机构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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