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用船舶搭靠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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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民用船舶搭靠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搭靠外国籍船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船舶搭靠外国籍船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外国籍船舶,是指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航行、停泊的外国籍货船、客船、旅游船、考察船、勘探船和捕捞船等民用船舶。第三条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搭靠外国籍船舶行政许可,对搭靠外国籍船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搭靠外国籍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海关、海事、公安、交通运输、外
2、事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搭靠外国籍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从事港口设计、建设、管理、维护、经营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搭靠外国籍船舶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口岸电子技术监控设施设备建设,提升对外国籍船舶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第五条民用船舶需要搭靠外国籍船舶作业的,由搭靠船舶的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搭靠许可。船舶搭靠外国籍船舶免于办理搭靠许可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网上服务平台,优化申请、审核、签发等流程,便利搭靠许可办理。第六条准予搭靠外国籍船舶许可所
3、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搭靠外国籍船舶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搭靠外国籍船舶许可,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七条经许可实施搭靠的船舶及其员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搭靠外国籍船舶许可的内容实施搭靠;(二)因业务需要上下外国籍船舶的,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有关上下外国籍船舶手续;(三)不得利用搭靠实施走私、非法出入境等违法犯罪活动;(四)配合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管理。第八条取得船舶搭靠许可的,船舶负责人应当教育员工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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