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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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和办学行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管理职能)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
2、、县分级负责,县级管理为主,学校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省教育厅统筹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建设江苏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学校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的认定、变更、核办及毕(结)业证书验印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所辖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县(市、区)内义务
3、教育学生学籍的认定、变更、核办及毕(结)业证书验印等工作,建立学籍信息定期核查工作机制,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确保学籍信息准确无误。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当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过学籍系统进行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四条(管理方式)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学籍系统进行管理。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生的学籍建立、变动等须在学籍系统中完成。二、学籍建立第五条(学制规定)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其中,小学学制为六年,初中学制为三年。义务教育学校新生均实行秋季入学。第六条(招生要求)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
4、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或其他有效材料,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特殊需要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第七条(入学要求)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其满足入学年龄后,按照当地招生规定送其入学。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学生合法办理户籍,并主动向学校提供真实准确的学生就读经历。第八条(学籍注册要求)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全国学籍号
5、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学校为学生建立学籍后,须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上报教育部,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全国学籍号。学校不得漏建学生学籍,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除专门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或在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学籍。为少数因故没有建立学籍的学生补建学籍时,须进行全国学籍查重,查重通过的方能补建学籍;查重不通过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第九条(学籍定位)学籍的主要功能是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转
6、接或新建学籍是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不应将学生之前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三、学籍档案管理第十条(学籍档案内容)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佐证材料(户籍相关信息、转学申请及佐证材料、休学申请及佐证材料等);(S)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道德品质、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第十一条(学籍档案管理要求)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学籍系统统一管理,纸质档
7、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学生在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招生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当保留学籍档案的电子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终止学业时,所在学校应当归档并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被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被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第十二条(基础信息变更)学生基础信息发生变动,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佐证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对无误后,在学籍系统内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变更学籍信息,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变更学生姓名、身份证号信息的,由学校在学籍系统内上传相关佐证
8、材料,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并进行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姓名和身份证号原则上不得同时在学籍系统中变更。四、转学第十三条(转学条件)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转学:(一)学生家庭户籍及居住地跨省、市、县(市、区)迁移或在本县(市、区)内跨施教区、乡(镇)迁移的;(二)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全家居住地跨省、市、县(市、区)迁移(不含设区市内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三)父母双方或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支援边疆、野外作业、为外省市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第十四条(转学流程)学生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持有效佐证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若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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