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遴选与培育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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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遴选与培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创新强校工程”的工作思路与要求,切实做好我院教学成果奖培育工作,总结教学改革成果,保证培育项目申请、评审、审批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以下简称“培育项目”)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项目。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教务处负责全校培育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学校培育项目的规划,确定重点培育项目指南;(二)组织和指导培育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检查、结项审核、档案管理、经验总结等工作;(三)组织
2、专家在校级教学成果奖项目或校级培育项目中择优推荐省级、国家级培育项目的申报工作;(四)管理学校培育项目经费的使用;(五)负责制定学校培育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第四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校级培育项目的评审、验收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学校教学成果发展规划及重点培育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评议各申报项目,提出经费支持建议;(三)参与培育项目的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及成果鉴定工作;(四)审议学校培育项目管理办法。第五条立项单位职责:(-)根据学校培育项目管理办法的总体要求,制定和修订本部门培育项目实施的具体方案;(二)指导、组织、督促本单位承担培育项目的建设工作;(三)配合教务处开展本单位
3、承担培育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检查、结项审核、档案管理、经验总结等工作。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六条培育项目分为四类:(一)第一类项目是指在已获国家级或省级教学成果奖基础上,对改革实践方案进行了优化和创新,并存在较高新成果预期的项目。(二)第二类项目是指已有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立项和支撑背景,并依托该项目已开展相关教改研究与实践的项目。包括高等学校学科建设专项、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高等职业院校教学改革与实践工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强师工程等教学类、科研类所涉及的各类项目,如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科研创新团队和教学团队;特色专业
4、、精品课程、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和教学名师等方面。项目选题与近年来省教育厅重点推进的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人才培养机制创新、协同育人、现代学徒制和综合改革等方面紧密结合的项目优先予以考虑。(三)第三类项目是指既无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立项和支撑背景的项目。该类项目虽无项目支撑,但应是学校近年来一直推进的、经重点建设和培育存在可产生较高水平教学成果的教改项目。(四)第四类项目是指由学校牵头,依托人才培养联盟、职教集团、区域性高校集群、校企(政、行、院所)协同育人基地或其他协同育人形式,积极开展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实践活动的联合性项目。该类项目,特别是已经有多年协同育人实践、并取得一定社会认可成果的项
5、目,给予重点建设和优先支持。第七条学校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培育项目的申报工作,实行限额申报。第八条立项要求(一)项目应以协同创新为引领,突出校、政、行、企多主体协同育人的思想;(二)项目对深化教学改革,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具有积极作用,能为应用型人才培养和学校管理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能取得明显的改革成果,并有使用价值和推广价值;(四)项目立意新颖,论证充分,研究目标明确,项目实施方案具有创新性、可操作性和实践性强,经费预算合理,具备完成项目任务的基本条件;(五)项目有研究实践的基础,团队结构合理;(六)对同一单位同一名称及内容相似的项目不予重复立项;(七)一般意义的个人项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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