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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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救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区级救灾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管理,提高救灾应急物资的回收水平和使用效率,依据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救灾物资回收和报废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级救灾应急物资是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区工信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卫健局等部门分类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自然灾害、疫情防控救助的各类物资。第三条区级救灾应急物资坚持定点储备、专项管理、统一调拨、无偿使用的原则。第四条区级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单位(以下简称“储备单位”)是指区政府指定的储备单位。第二章
2、购置和储备管理第五条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区工信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卫健局分别按各自职责职能负责制定各自管理的区级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年度购置计划。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类物资储备;区水务局负责防汛类物资储备;区工信局负责生活和防疫类物资储备;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自然灾害类物资储备;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救灾类物资储备;区卫健局负责医疗类物资储备。年度购置计划应根据上年区级救灾应急物资的使用情况、年度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区级应急救灾物资的现有库存情况制定。每年10月中旬制定下一年的年度购置计划。储备单位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10日前向区政府报告当年区级救灾应急物资的储存情
3、况,内容包括入库、出库、报废的物资种类、数量和时间等。第六条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年度购置计划审核后,按照实际需要列支采购经费,各储备单位通过政府采购,购置救灾应急物资。在紧急状态下,储备单位储备的物资不能满足当时救灾应急,在区政府的指令或同意下,储备单位可通过开会或电话沟通协商形式确定采购单位企业进行直接采购。第七条区级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单位要加强救灾应急储备物资管理,定期盘库,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含有腐蚀性的物体。第三章调拨管理第八条使用单位根据救灾应急工作需要向区政府或储备单位申请调拨救灾物资。第九条使用单位
4、根据灾情疫情需求申请调拨区级救灾应急物资。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和疫情防控类型、发生时间、地点、转移安置人员或避灾人数,区疫情防控卡点、需用救灾应急物资种类、数量;本级救灾应急储备物资种类、数量,已动用本级救灾应急储备物资种类、数量;申请区级救灾应急物资种类、数量等。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区级救灾应急物资的单位也可先电话报区政府或储备单位批准,后补办申请领取手续。第十条区级救灾应急物资使用单位依据区政府指定的物资储备单位出具的救灾物资调拨介绍信、救灾物资调拨出库单办理调拨事宜。储备单位严格按照区政府调拨的物资种类、数量、调运地点、调运时间等要求办理出库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及出库、运输等及时报区政府。第
5、十一条区级救灾应急物资调拨运输由使用地单位负责,紧急状态下由储备单位运送到位,产生的费用由区财政局负责结算。第十二条使用区级救灾应急物资的单位要按照调拨通知,及时领取接收所到物资,并将使用情况及时向储备单位反馈。第四章使用回收和报废第十三条应急类、防汛类、生活和防疫类、救灾类、自然灾害类、医疗类救灾应急物资的回收和报废根据物资的特殊性进行回收和报废。回收和报废由领取使用单位向所领取的储备单位申请回收和报废。救灾应急物资回收分为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回收类物资主要包括各类帐篷、活动板房、大型净水设备、大型照明设备、发电机组、医疗器械、床、桌、椅等能够再利用的物资。非回收类物资主要包括发放给群
6、众使用的衣被、睡袋等被服类、炉具等生活类、钢丝网片等防汛类、防护服等医疗类易消耗物资。第十四条区级救灾应急物资的使用、回收和报废,应当本着“科学使用、合理回收、节约资源、提高效能”和“谁使用、谁领取、谁发放、谁管理、谁回收”的原则进行。区级救灾应急物资的领取发放使用必须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进行。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直、驻区部门单位持签字盖章的通知或便函,经储备单位批准后从储备库领取,使用后按规定回收和报废。第十五条区级救灾应急物资调拨后,使用权归领取使用单位。在紧急状况下,区委、区政府直接指令从区物资储备单位储备库直接领取的物资,储备单位必须书面通知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直、驻区部门等使用单位,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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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灾 应急 物资 储备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