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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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深入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用和发展,根据*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采用设计一采购一施工总承包(可含勘察)或者设计一施工总承包(可含勘察)模式,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进行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第三条(适用范围)
2、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市、区(特定地区管委会)重大建设项目、重点产业类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市、区(特定地区管委会)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倡导条件成熟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房屋建筑项目和中、小型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园林绿化、水利项目选择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应当率先在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全过程应用B1M技术。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3、和综合协调。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园林绿化、水利等项目的现场监督管理。区建设管理委(特定地区管委会和授权委托管理单位)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管理委、交通委、绿化市容局、水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负责所辖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园林绿化、水利等项目的现场监督管理。第二章承发包管理第五条(发包条件)建设单位可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应当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后,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一)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
4、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二)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除下述情况外,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复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获得批准的房屋建筑项目;2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的以下项目:建设标准明确的中、小型市政基础设施、交通(不含公路)、园林绿化、水利等项目;此类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勘察业务纳入工程总承包进行发包。3 .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重大建设项目。第六条(招标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第五条要求已完成相应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己经落实;(三)有招标
5、所需的基础资料,包括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勘察、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第七条(承包人资格)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业和事务所资质除外)和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包含勘察业务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还应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勘察
6、资质或者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组成联合体。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上述承包人资格模式。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勘察(可含)、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由勘察单位(可含)、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复杂程度和承担能力,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其中,勘察单位不得作为工程总承包的牵头单位。第八条(禁止条件)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
7、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如公开已经完成并审批通过的全部成果资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格式要求为原始格式电子文件),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第九条(项目经理资格)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工程类高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
8、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标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其他项目上担任任何职务。以设计和施工双资质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派员担任,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其承接业务的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Ao第十条(招标文件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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