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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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工程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德育管理与校风校纪建设,规范学生行为,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及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试行)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的有关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新时期学生的特点及我校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应本着惩前思后、治病救人和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的原则,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真正达到警示惩戒的效果。第三条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校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惩戒或下列之一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
2、)记大过(五)留校察看(六)劝其退学(七)勒令退学(八)开除学籍。第四条受上述处分的学生(除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外),由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经评议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程序办理处分撤销。第五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仍不改正的,则令其退学;毕业时处分未撤销者,按结业处理,只发学历证明,不发毕业证;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业证明;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公布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该生应在生效处分后一天之内办理离校手续。凡无理取闹,拒绝离校者,学校可以采取合法的强制措施限其在规定时间内离校。第二章实施细则第六条反对党的基本路线,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组织煽动闹事,
3、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在校组织或带头罢课、罢操、罢餐、罢考,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七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违法犯罪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对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旷操累计达到下列课时者(旷课一天按8课时计算,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旷操)1课时计算,学校重大活动及规定要到校的自习课缺勤以旷课论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以下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1、旷课(旷操)达3课时者,由班主任予以训导,并做出书
4、面检讨,在班级范围内予以点名批评;2、旷课(旷操)达4-8课时者,由系部主任进行训导,并做出书面检讨,给予警告处分;3、旷课(旷操)达9-24课时者,由学管处主任进行训导,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旷课(旷操)达25-38课时者,由学管处主任进行训导,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5、旷课(旷操)达39-76课时者,由分管校长进行训诫,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给予留校察看处分;6、旷课(旷操)达77课时以上者,勒令退学;7、旷课(旷操)累计达90课时,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九条对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扰乱课堂秩序者,视情节严重程度
5、给予以下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1、上课迟到的,不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者,任课教师可当场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适当增加额外学习任务,必要时由任课教师或班主任予以课后教导;2、上课时坐姿不端正、趴卧于课桌的以及上课睡觉者,任课教师可对其进行制止,屡次提醒不改者,予以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并由班主任进行课后教导;3、上课时说话、交头接耳、无故离开座位,扰乱课堂秩序者,任课教师可对其进行制止,予以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由班主任予以课后教导,并做出书面检讨;4、上课时不服从任课教师或班干部管理,扰乱课堂秩序者,由班主任予以课后教导,承担一定的班级公益服务任务;情形严重的,由任课
6、教师或班主任将学生带离教室或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屡教不改者,给予停学一周处理,由家长带回进行教育、管教,并给予警告处分。第十条对考试作弊、无故旷考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以下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1、无故旷考者以及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计零分,该门课程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由班主任进行班级范围内的点名批评,适当增加额外学习任务,根据今后对错误的认识和表现,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作弊者,该课程按零分计;2、作弊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除该课程以零分计外,取消补考资格,由系部主任予以训导,责令做出书面检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为他人代考或协同作弊者,由系部主任予以训导,责令做出书面检讨,给予警告处分
7、。第十一条在校园内化浓妆、染发、戴首饰(耳环、项链,脖饰等)、穿奇装异服,在教学区穿拖鞋、无袖背心、超短裤或超短裙等不符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XXXX工程学校学生礼仪规范者,发现一次由班主任在班级范围内予以点名批评,并做出口头检讨,在班级通报批评,发现两次给予警告处分,不服从管理者,由学管处主任予以训导,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有纹身者应在入校后一周内清洗纹身,拒不清洗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第十二条在校园内骑自行车、追逐打闹、起哄的,或在教学办公区大声喧哗、故意弄出响声、搞体育活动的,上课时(教师组织的户外课堂除外)在室外逗留的,发现一次由班主任在班级范围内予以
8、点名批评,并做出书面检讨,在班级通报批评,发现两次及以上给予警告处分。第十三条对不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以下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1、在宿舍区不服从管理影响他人休息、生活的,未经许可互串寝室者,由班主任予以批评教育,承担一定的班级公益服务任务,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2、严重扰乱宿舍秩序、未经许可在宿舍内接待校外人员者,由学管处主任进行训导,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3、未经许可,在宿舍留宿校外人员的,男女生未经许可互串宿舍的,在宿舍私拉乱接电线、违章用电者,由学管处主任进行训导,停学一周,由家长带回进行教育、管教,返校后需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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