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课证明查验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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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课证明查验制度一、查验对象(一)非传染性非发热症状常见疾病的师生;(二)非传染性发热症状疾病的师生;(三)经医院诊断为非新冠肺炎的传染性疾病的师生;(四)经医院诊断为新冠肺炎疾病的师生。二、审批权限(一)非传染性非发热症状常见疾病的师生,班主任、处室、系负责人负责审核,经学校疫情防控小组复核把关,报分管领导审批。(二)非传染性发热症状疾病的师生,班主任、处室负责人负责审核,经学校疫情防控小组复核把关,报分管领导审批。(三)经医院诊断为非新冠肺炎的传染性疾病的师生,班主任、处室负责人负责审核,经学校疫情防控小组复核把关,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四)经医院诊断为新冠肺炎疾病的师生
2、,班主任、处室负责人负责审核,经学校疫情防控小组复核把关,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市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审批。(五)师生将复课证明原件拍照后上传给班主任、处室负责人审核,班主任、处室负责人上报学校,待学校复核后,确定资料齐全、隔离期满且师生确实痊愈,符合返校条件后,再由校领导签发回校复课证明,方可进校复课。办公室应将师生的诊断证明和复课证明归档,以备查验。三、提交证明及程序(一)非传染性非发热症状常见疾病的师生:师生病愈后,符合复课条件的,向班主任、处室负责人提交正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二)非传染性发热症状疾病的师生:师生病愈且隔离期满时,符合复课条件的,向班主任
3、、处室负责人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外出返回隔离期满,向班主任、处室负责人提交隔离期满证明。(三)经医院诊断为非新冠肺炎的传染性疾病的师生:患病师生痊愈后,提前一天向班主任、处室负责人申请复课并提交有传染性疾病专科的诊断证明及医院开具的病愈证明,经教育局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学校告知师生复课的具体时间,并记录其复课时间。(四)经医院诊断为新冠肺炎疾病的师生:患病师生痊愈后,提前两天向班主任、处室负责人申请复课,定点诊治医院开具的病愈证明(或解除隔离告知书),经市教育局、市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同意后,由学校告知师生复课具体时间。四、基本要求(一)所有病愈后复课师生必须按本制度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复课。(二)所有师生的复课申请必须按程序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复课。(三)对于师生能否复课学校有存疑,逐级上报其教育主管部门请示。(四)建立师生健康台账,安排专人负责做好因病缺勤师生的病因追踪,并将相关信息按要求上报。配合卫生部门进行疫情追踪调查和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学校应安排专人与因病缺勤学生家长联系,了解健康状况,对已经确诊患传染性疾病学生及时通知所在班级班主任及相关责任人做好登记备案,并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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