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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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根据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5件地方性法规、取消27件地方性法规中60项行政管理项目的议案修改2002年8月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
2、改根据2005年6月2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根据2015年11月2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根据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等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根据2019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水文条例等10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3、2023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3号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各级
4、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土地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管理以及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统计、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辖区内
5、土地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覆盖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开发利用、不动产登记、土地调查、执法监督等事项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与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珍惜土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意识。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八条
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合理安排,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空间保障。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第九条国土空间规划包括:(一)省、市(州)、县(市)、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二)省、市(州)、县(市)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三)设区的市、县(市)、乡(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包括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和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第十条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
7、务院批准。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市(州)、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逐级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也可以以多个乡(镇)为单元,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等相关部门制定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8、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跨行政区域或者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由所在区域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性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市辖区的村庄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国土空间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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