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索尔奇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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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政发2017)36号阿荣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索尔奇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复兴镇人民政府,旗直各相关部门:内蒙古索尔奇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经2017年3月14日旗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阿荣旗人民政府2017年5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内蒙古索尔奇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蒙古索尔奇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内蒙古索尔奇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是经国家林业局批准
2、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复兴镇,湿地公园总面积为1256.37公顷。第三条湿地公园是以保护大索尔奇河及其支流水源水质为核心,以恢复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保护水资源为基础,可供生态旅游、湿地保护与修复、湿地科研与科普宣传教育、湿地游憩、观光览胜为一体的国家湿地公园。第四条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适度修复、科技先导、合理利用,科研与建设同步”的原则。第五条在湿地公园规划范围内从事与湿地保护及利用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条湿地公园内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在经营过程中与湿地总体规划不产生冲突的条件下,农民对承包到户的农用地享有自主经营权。旗农牧业、林业、水利、
3、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引导,避免不合理的开发利用,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第七条内蒙古索尔奇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切实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在本辖区内发现违反湿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湿地公园管理局要按照总体规划,开展湿地植被保护、恢复,栖息地修复,以及湿地保护科研、湿地资源动态监测工作。第八条湿地公园管理局为湿地公园的行政主管单位,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管理、保护与利用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湿地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二)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对湿地资源依法实施保护、管理和合理利
4、用;(三)行使政府授予或旗直有关部门委托的职权。第九条旗林业、农牧业、国土、环保、水务、住建、规划、文化、旅游、交通、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湿地环境的监测,做好湿地公园的相关保护管理工作。第十条湿地公园保护所需资金列入旗财政专项预算。同时,鼓励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资金支持湿地公园的建设保护。第十一条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积极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及其利用技术推广体系和湿地资源监测体系,推动湿地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开展。第十二条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与湿地保护相关的科研
5、、教育、宣传等活动,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与奖励。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自然生态环境、人文历史风貌和湿地公园设施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行为。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内蒙古索尔奇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20122018)(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湿地公园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第十五条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因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而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审批程序报批。第十六条湿地公园的详细规划,应当与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相衔接。编制涉及湿地公园范围的其他规划
6、时,应当征求湿地公园管理局的意见。第十七条湿地公园建设应当由隶属部门成立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湿地公园的建设项目,并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监管及财务审计工作。第十八条湿地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按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法定程序报批后进行,其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湿地公园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对已有的破坏景观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应当逐步改正。第十九条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7、的规定,加强湿地公园内建设项目对环境影4响的监管。如确需在湿地公园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条湿地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有关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的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湿地公园建设的相关要求和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并按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农牧林水、环保等方面的法定程序报批。第二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湿地公园范围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前征求湿地公园管理局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在湿地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湿地自然生态环境和风景资源。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第二十三条湿地公园管
8、护站应当加强日常巡护工作,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置。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组织施工。第二十四条对于事实形成的土地、上台账的耕地,要有计划、有步骤的全部退耕还林还草。各部门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形成工作合力。第三章保护第二十五条湿地公园内的沼泽湿地是野生动植物栖息场所,是湿地公园核心区域,应依法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利用湿地公园生态资源,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与湿地保护与恢复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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