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创省级卫生县城问责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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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创省级卫生县城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及镇党委、政府对创卫工作的部署,切实加强对创卫责任单位和工作人员的监督,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提高创建卫生城市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省级卫生县城标准(2014版)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工作行动方案等法律、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各类工作和活动。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在创建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依照本办法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第三条坚持权责统一、奖惩分明的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第二章问责情形和方式
2、第四条全镇各地各部门及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一)在年度考评中,评定结果为“差等”的;(二)在每月评比中,累计2次以上得到黄旗的;(三)个人累计3次以上被所在村(社区)黑榜通报的;(四)政令不畅,组织混乱,落实不力,未能完成镇分配下达的创建工作任务,影响全镇创建工作的;(五)工作被动,推诿扯皮,责任不实,虚于应付,造成不良后果的;(六)弄虚作假,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七)瞒报、谎报、漏报、迟报工作资料和工作情况的;(A)不落实督办工作事项的,或存在的问题经督办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九)在创建工作各类考核评比中成绩排名落后,有关职能部门提出问责建议,需要问责的;(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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