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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一、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二、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1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人参与”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 .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理,能有效地开展工作。3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4 .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消除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5 .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
2、绩显著。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条件。1 .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2 .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3 .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4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四、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的,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五、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还要对事故单位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对触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六、对事故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3、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法律的,由国家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七、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XX%;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八、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使正常生产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公司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九、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1 .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万元的事故。2 .大事故:经济损失等于或大于万元,小于万元的事故。3 .重大
4、事故:经济损失等于或大于万元,小于万元的事故。4 .特大事故:经济损失等于或大于万元的事故。5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以下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十、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识,详细记录、拍照或绘制事故现场图。1 .立即向主管部门(领导)和公司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2 .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过程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3 .制定整改防范措施。4 .对事故责任
5、者作出恰当的处理。5 .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十一、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处置。1 .公司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与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司机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部门应在天内将肇事司机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 .对员工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的X%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者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一年公司人均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按计)为限。
6、3 .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司机自负。4 .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发生事故的,按本章第X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节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5 .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发生事故的,参照本章第款处理。6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7 .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8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
7、部门处理。9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十二、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并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1 .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是的。2 .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采取不力的。3 .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取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4 .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5 .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6 .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7 .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8 .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9 .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