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筹划案例分析精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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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纳税筹划案例分析精讲第一辑(本部分共66页,合计收录案例31套)1 .采购环节巧筹划企业在物资采购环节是否有筹划的技巧呢?答案是确信的。经总结,采购环节中能够运用如下纳税筹划技法。-、发票管理力面。在购买商品、同意服务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即收购单位与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如产品收购凭证),开具发票时,务必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有关联次加盖财务印章或者者发票专用章;采购物资时务必严格遵守发票管
2、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与税法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收购免税农产品应按规定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二、税收陷阱的防范。避免在采购合同中出现诸如:”全部款项付完后,由供货方开具发票”此类条款。由于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原因,采购方往往不可能付完全款,而根据合同这将无法取得发票,不能进行抵扣。只要将合同条款改为“根据实际支付金额,由供货方开具发票”,就不可能存在这样的问题了。此外。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在价格中确定各具体的款项包含什么内容,税款的缴纳如何处理。比如,因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外),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就没办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够通
3、过谈判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的价格压低一点。三、增值税进项税额确认的筹划。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增值税通常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务必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通常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
4、项税额。增值税通常纳税人违反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四、购货对象的选择。税收是进货的重要成本,从不一致纳税人手中购得货物,纳税人所承担的税收是不一样的。比如,通常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认购的货物,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出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不能抵扣(但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外).因此,采购时要从进项税能否抵扣、价格、质量、何时何种方式付款(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等多方面综合考虑。五、购货运费的筹划。购进固定资产的运费不能抵扣增值税,而购进材料的运费则能够抵扣。采购时应予以考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采购时要予以考虑。购进材料物资等发生运费、售
5、货方名称要求与运费发票开票方名称一致,否则,购货方不能抵扣运费进项税。六、选择合适的委托代购方式。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需要大量购进各类原、辅材料。由于购销渠道的限制,工业企业常常需要委托商业企业代购各类材料。委托代购业务,分为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与受托方按正常购销价格与购销双方结算两种形式。两种形式均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但其财务核算与纳税利益各异。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的委托代购业务是指: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销售实际收取的销售额与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这种情况下,受托方按收取的手续费缴纳营业税;委托方支付的手续费作
6、为费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受托方按正常购销价格与购销双方结算是指:受托方同意委托代为购进货物,不论其以什么价格购进,都与委托方按约定的价格结算,在购销过程中受托方自己要垫付资金。这种情况下,受托方赚取购销差价,按正常的购销业务缴纳增值税。委托方支付给受托方的代购费用视同正常购进业务,符合规定的抵扣条件时同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关于通常纳税人的工业企业而言,由于第二种代购方式支付金额同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第一种代购方式支付的手续费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那么从纳税利益的角度看,通常来说,第二种代购方式优于第一种代购方式。2 .专利、非专利技术指导与有关培训的纳税筹划韩国1PDK公司是一
7、家专门生产显示器回扫线圈的电子企业。2000年,该公司与北京某国有电子集团合资成立了中韩合资北京1PDJ电子部品有限公司。由于韩国1PDK公司的技术在世界属于领先地位,技术成分较高,因而在北京公司投产经营之初,双方约定每季度由韩国1PDK公司派专门技术人员来华对北京公司的技术骨干进行技术指导,解决生产中发现的问题,并组织一场全体技术人员的培训I。关于韩国技术人员来华的技术指导与培训,北京1PDJ公司每次向1PDK公司支付技术指导费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41.35万元。截止2003年年底,北京公司累计向韩国1PDK公司支付技术指导费661.6万元人民币。案例分析关于这笔技术指导费支出,北京1PD
8、J公司在每次向韩国公司支付时,根据营业税税目中的“服务业”按照5%的税率代扣了营业税,即每次代扣韩国1PDK公司在华技术指导服务的营业税=41.35X5%=2.0675(万元),四年累计代扣税款33.08万元。在税务专家对该公司进行涉税风险诊断时,关于该公司的这笔涉税业务操作,专家们认为,通过合理筹划,能够达到减少税款支出的目的。筹划方案通过对该项业务涉税流程的分析,专家们提出:由于韩国技术人员每次来华,不但要针对中方技术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技术上的指导,还要对全体技术人员开展一次最新技术操作的培训,而技术指导与培训在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上是存在差异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营业税问题解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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