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管理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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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纳税管理指南4、征税机关及纳税地点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5、纳税期限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上半年在五月份,下半年在十一月份。6、自行车的征税期限是:当年的一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五)城镇土地使用税1、开征范围与纳税义务人凡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与桃浦、安亭、高桥工业区使用土地的单位与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2、计税根据及地段等级适用税额3、纳税期限(1)企业、事业、机关、军队等纳税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五月份缴纳,下半年在十一月份缴纳。(2)个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缴纳,下半年在十月份缴纳。4、征收机关及纳税地点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2、征收。(六)土地增值税1、征收范围及纳税义务人凡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与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与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2、计税方法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与具体适用税率来计算征收。具体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额计算,除规定扣除项目外,再按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加开发成本之与的20%加计扣除,利息支出按规定扣除的,其财务、管理、销售三项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加开发成本之与的5%扣除,如利息支出不能按规定扣除的,其财务、管理、销售三项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加开发成本之与的10%扣除。转让收入一(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房地产开发成本)x25%一利息
3、支出一销售税金=土地增值额。或者转让收入一(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房地产开发成本)x130%销售税金=地增值额。其他存量房地产转让的土地增值额计算:转让收入一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一房屋评估价X成新率一销售税金=地增值额3、税率土地增值税税率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x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x40%-扣除项目金额x5%;(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x50%-扣除项目金额x5%;(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0%以上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x
4、60%-扣除项目金额x35%。4、征收管理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四、车辆购置税1、征税范围与纳税义务人(I)征税范围: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2)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与个人。2、税目税率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3、计税根据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办法,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X税率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的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4、纳税环节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
5、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5、日常征收自2001年1月I日起本市车辆购置税暂由上海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代征。车辆购置附加税的征收点暂时设在原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点。五、农税(一)农业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本市2002年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制定了本市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政策的实施意见。1、农业税的纳税人与征税对象(1)农业税的纳税人从事农业生产、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与个人作为农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农业税。(2)农业税的征税对象农业税以农业收入为征税对象。具体包含:粮食、蔬菜作物的收入;棉花、油料、糖料等经济作物的收入;水果、西瓜、
6、果用瓜等园艺作物的收入;水产品收入,包含海水、淡水及滩涂养殖收入;国务院、市人民政府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2、农业收入的计算农业收入的计算,以常年产量为标准。本市农村税费改革后,常年产量按1998年前五年农作物实际平均产量计算核定。上述各项农业收入,一律折合当地的要紧粮食(本市为稻谷),以公斤为单位计算。常年产量核定后,纳税人因勤劳耕作、改善经营条件而提高单位面积常量的,其常年常量不予调高;因怠于耕作或者因其他人为因素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降低。常年产量确定后,保持长期稳固。3、农业税计税面积农业税计税面积以农民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要紧根据确定。二轮承包土地承包后因建设征
7、占、自然灾害等因素减少的耕地,因土地整理、开垦等原因增加的耕地,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调整。对承包以外的土地,由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个人)按实际面积确定其计税面积。4、农业税的税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新的农业税实行差别税率,最高不超过7%。税费改革后,全市农业税(正税)的税率统一为常年产量的5.24%,折征代金。农业税附加不变,按正税的15%执行,随同农业税正税一并征收。对国有农场、部队农场等单位,农业税负担暂维持原水平不变。原农业税附加并入农业税正税,不再征收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I、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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