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资料范本夜班津贴和加班工资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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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夜班津贴性质上属于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八条中所规定的“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关于夜班津贴,目前全国范围内并没有相关法律加以规定,所以对于夜班津贴是否必须发放以及具体怎么发放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连夜班的具体时间段划分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我国部分省市针对夜班津贴通过地方法规制定了地方标准,但其中很多规定年代久远,未与时俱进。在有地方标准的地区,企业应不低于地方标准向夜班上班的职工发放夜班津贴;在没有地方标准的地区,劳动者只能依据企业的规章规章制度以及双方的约定享有中夜班津贴。【法律依据】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本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
2、下相关项目:(一)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得到的工资报酬;(二)劳动者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发放的中班、夜班费和高温、低温、井下、高空以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津贴;(三)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四)劳动者进行发明创造、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以及其他获取的非经常性专项奖金;(五)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关于调整南
3、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近几年来,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原制定的中、夜班津贴标准明显偏低,为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稳定中、夜班职工队伍,调动职工积极性,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中夜班津贴标准作如下调整:一、三班制的中班津贴为5元,大夜班津贴为6元;两班制的夜班津贴为5元;常日班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生产(工作)超过23点的发夜班津贴5元。在夜间(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工作不足三小时的不发夜班津贴。二、企业可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结合本企业工资规章制度,自主决定执行的标准和形式,其财务处理仍按原渠道列支。三、本通知日文到之日起执行。总结:无论是江苏省还是南京市的规章政策,加班工资属于的发放按照企业员工日常工资为基数,在此基础上发放的工资,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而加班津贴是岗位津贴的部分,不应该划分于一个概念。如果说企业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为晚上9点至第二天凌晨五点,那是否需要支付夜班津贴?个人建议不能混为一谈,合并发放。毕竟夜班津贴较低,如果劳动者追究投诉,增加诉讼成本,造成不良影响,应当分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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