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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税务培训操作手册第章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算清缴的基本规定2一、汇算清缴的涵义与范围2二、汇算清缴的时间与内容2三、汇算清缴的资料要求3四、汇算清缴的计算4五、汇算清缴的行政法律责任6第二章外企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政策7一、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7二、资产的税务处理9三、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11四、弥补亏损的政策12五、财产缺失的税前弥补13六、获利年度的确定13七、汇总纳税的规定14八、特别项目或者行业的规定15九、境外已纳税款的扣除19第三章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差异分析21第四章涉外企业所得税操作系统23一、系统简介23系统介绍23特定术语23二、软件安装24安装前的准备24
2、1硬件环境242i软件环境24安装软件241安装所得税申报系统2421升级其他系统组件27三、使用软件28启动系统28功能介绍281申报系统数据文件管理2821编辑申报数据界面30工报表编辑部分的功能介绍30应用操作361企业有关信息保护36&系统其他操作41重要说明安装软件请您使用光盘,也能够网上下载操作系统授权码:GN1SFMAC4-5NHEFH2S-TNX7GY1E4(请您注意区分数字、字母与字母大小写)常见问题答疑:点击公司网站进入深圳服务区第一章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本规定一、汇算清缴的涵义与范围(一)汇算清缴的涵义。汇算清缴是指在外资税法规定的时限内,企业填写所得
3、税年度申报表并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款后,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事宜,对所有参加汇算清缴企业的资料进行汇总、情况分析与工作总结的行为。(二)汇算清缴的范围。凡在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包含试生产、试营业)的企业,或者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不管盈利或者亏损,也不论企业是核实征收还是核定征收,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外资税法及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下列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二、汇算清缴的时间与内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要求1、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
4、报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并应依其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减除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额;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可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能够适当延长申报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2、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对企业的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通常性审核,并办结企业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事项。3、总机构或者负责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下列简称汇缴机构)所所得税汇总或者合并申报后,应于每年5月31日前为企业开具
5、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汇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同意企业年度或者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企业所属各分支机构或者营业机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与会计报表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4、各地税务机关应在每年7月15日前完成汇算清缴的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汇总与总结等各项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有关报表。(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要紧内容1、企业应首先按照办法的规定,自行调整、计算本纳税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自核本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缴纳应补税款。2、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其它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下发汇缴事
6、项通知书,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事宜,并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与工作总结。三、汇算清缴的资料要求(-)报送时的要求根据办法要求,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与报送下列报表、资料:(1)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3)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4)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管理需要,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二)报送前应确认的资料同时办法还要求,企业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前,应检查下列事项是否已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者确认:1、享受税收优惠情况2、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项目3、企业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情况;4、其他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项目。四、汇算清缴的计算(一)税率
7、的基本规定(二)应税所得额的规定1、应税所得额的概念(1)纳税年度的概念,外资细则第八条明确指出,纳税年度是指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关、停、并、转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以事实上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2)收入总额的概念,应税所得额是以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为计算根据的,而各项收入存在着跨年度的客观情况。(3)成本费用等可扣除项目的概念成本: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含技术转让)的成本。纳税人务必将经营活动
8、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工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的规定显然不一致于内资企业所得税,外资细则第二十四条要求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与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与所根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但是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三“金”两“费”:三“金”两“费”是对企业为职工提取与缴纳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退休养老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简称。业务招待费: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下列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或者者,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下列的,不得超
9、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坏帐缺失:外资细则第二十五条对外资企业提取坏帐准备规定: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能够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含银行间拆借),或者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觊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借款费用: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准予列支。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本条第一款所说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通常商业贷款利率计算
10、的利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与捐赠外资企业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可据实列支。技术研发费:国税发1999173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资企业技术开发费的扣除问题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指出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同意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含50%)抵扣当年度的应税所得额。向总机构缴纳的管理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合范围、总额、分摊根据与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准予列支。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分
11、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三)税额扣除1、政策抵免,就是指外企购买国产设备抵免增量税额的规定。财税字(2000)49号文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外企购买国产设备能够抵扣增量税额。2、境外所得税的扣除,外资细则中第八十三条至第八十六条对境外税额的扣除做了详尽的规定。(1)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含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者者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2)境外所得依照外资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所得,依照外资税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所应摊计的成本、费用与缺失,得出应税所
12、得额后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不分项计算。(3)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依照外资细则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的,能够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能够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4)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外资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扣除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同一年度纳税凭证原件,不得用复印件或者者不一致年度的纳税凭证作为扣除税额的凭据。五、汇算清缴的行政法律责任关于
13、外企在汇算清缴中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办法(即:国税发(2003)13号文)中第十三至第十五条做了如下规定:1、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或者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补报。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下列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下列的罚款,同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限期缴纳。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见附件3)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税款
14、。2、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企业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务必先依照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能够在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二章外企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政策一、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一)区域性税收优惠法规来源适用地区适用企业惠率优税外资税法第七条第一款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15%设立场所的外国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外资细则第七十三条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外资税法第七条
15、第三款、国税发(1999)132号在全国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上投资企业外资税法第七条第二款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特区与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三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4%国税发(1999)172号中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2002年前15%注: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2、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与水利业;7、建筑业;8、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与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10、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二)行业或者项目的税收优惠企业类型优惠前提优惠待遇法规来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石油、天然气、稀有与贵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除外)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