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原内资外资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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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原内资外资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照表外资税法及事实上施细则参照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下列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下列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下列简称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2、企业。条例第十八条金融、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含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含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条例第二条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下列简称纳税人):(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私营企业;(四)联营企业;(五)股份制企业;(六)有生产、经营所得与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二条税法第二条木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
3、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外资企业。本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与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细则第七条不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能够由合作各方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分别计算缴(一)项至(五)项所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二条(六)项称有生产、经营所得与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
4、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者组织。纳所得税;也能够由该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依照税法统一计算缴纳所得税。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笫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与操纵的机构。细则第五条税法第三条所说的总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操纵的中心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与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笫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含:(一)管
5、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含委托单位或者者个人经储代其签订合同,或者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细则第三条税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说的外商投资企业与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在本细则中,除特别指明者外,统称之企业。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机构、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
6、构与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与提供劳务的场所与营业代理人。细则第四条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所说的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者个人:(-)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二)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者商品;(三)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者同意订货。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笫三条所称所得,包含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
7、费所得、同意捐赠所得与其他所得。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与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与其他所得,包含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与经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条例第一条所称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与营业外收益等所得。税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与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与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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