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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检查方法培训材料本章要紧介绍企业所得税的通常规定、收入总额、扣除项目、资产税务处理、税收优惠及应纳税额的政策根据、常见涉税问题及其要紧检查方法,重点内容包含收入总额与扣除项目的检查,难点是扣除项目的检查。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的通常规定一、纳税人1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企业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下列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2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2、的,或者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3 .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含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含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4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与操纵的机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5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地,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含: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
3、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含委托单位或者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二、扣缴义务人1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6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有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者个人。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7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与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能够指定工程价款或者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8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能够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含:(一)估计工程作业或者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说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或者者预缴申报的。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根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与扣缴方式。(企业所得税
5、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三、征税对象规定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是指企业或者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收益,包含生产经营所得与其他所得。对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
6、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四、适用税率规定(一)法定税率1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乳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
7、三)款规定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2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3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二)过渡性优惠税率1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
8、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国发(2007)39号)2 .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对原适用24%或者33%企业所得税
9、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民族自治地方在新税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总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2款有关减免税规定批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包含减免中央分享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的,自2008年1月I日起计算,对减免税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继续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对减免税期限超过5年的,从第六年起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财税200821号)3 .对经济特区与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
10、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下列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与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发200740号)五、纳税地点规定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2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
11、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财预200810号)3.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能够选择由其要紧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六、纳税时限1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事实上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
12、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2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能够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3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4 .扣缴义务
13、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附:新旧企业所得税法、条例及其有关政策规定要紧变化部分参照表新旧企业所得税法、条例及其有关政策规定要紧变化部分参照表(详见表6-1)项目新企业所得税法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纳税人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明确指出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外资企业无区别,内资企业以1位为纳税人。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内资企业适用税率为33%;外入来源分别适用30%
14、与20%的税率,来源于境内的收入再按3%征收地方收入总额企业以货币形式与非货币形式从各类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含: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同意捐赠收入与其他收入。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含:生产财产转让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与其他收入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包含: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原规定将其计入了免税收入。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扣除项目税前扣除项目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含成本、费用、税金、缺失与其他支出,准予
15、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含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额时扣除。外资企业没有规定扣除限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拊于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所得的部分可税前扣除,采取列举方式: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工资费用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外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能够内资企业实行在工效挂钩或者计税内的能够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内资企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不工资总额14%的部分能够税前扣除教育经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资总额2.5%的部分能够税前扣除。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计提的工会经费不超过计额2%的部分能够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附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o。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或者交按销售净额(营业净额)的相应比例大修理费用企业固定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