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管理主要文件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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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管理主要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137号公布第一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与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与其他所得,包含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第二条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下列简称纳税人):(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私营企业;(四)联营企业;(五)股份制企业;(六)有生产、经营所得与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第三条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O
2、第四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含:(一)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三)利息收入;(四)租赁收入;(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六)股息收入;(七)其他收入。第六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与缺失。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
3、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四)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其他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扣除。第七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一)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三)违法经营的罚款与被没收财物的缺失;(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与罚款;(五)自然灾害或者者意外事故缺失有赔偿的部分;(六)超过国家规定同意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与非公益、救济性
4、的捐赠;(七)各类赞助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第八条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与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能够实行定期减税或者者免税;(二)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第九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第十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第十一条纳
5、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能够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能够逐年连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十二条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第十三条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第十五条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
6、者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与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与所得税申报表。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金融、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有关规定执行O第十九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第二十条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与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与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一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与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与国私营企
7、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国有企业承包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同时停止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2月4日财政部(94)财法字第3号文件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下列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与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条例第一条所称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与营业外收益等所得。第三条条例第二条(一)项至(五)项所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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