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江苏省人民关于修改江苏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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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年的江苏省人民关于修改江苏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3年4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省长修举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为习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决定对江苏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二第第一款修改为:“在本省各类船舶及水域有关场所开办的公共场所,按照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管理。”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J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根
2、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江苏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1996年7月1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公布施行根据2003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广大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上各类船舶、从业人员与水域有关场所的治安管理。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上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保护水上治安秩序。公安机关是水上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应当加强水上公安机构建设,贯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
3、线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第四条水上居民委员会、渔业乡村、作业单位与有关船民组织,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治保、联防组织,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与指导。第五条公民务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协助保护水上治安秩序的义务。对制止、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与奖励。第二章治安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公民或者者组织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与条块结合的原则,依法履行下列
4、职责:(一)查处水上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处置紧急治安事件与治安灾害事故;(二)对水上各类船舶与水域有关场所实施治安管理;(三)对水上各类从业人员进行户口管理;(四)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及群众性自治、服务组织开展水上治安防范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进行水上治安检查时,应当出示国家或者省公安机关制发的检查证。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能够对在航船舶进行检查,必要时能够扣留船舶、船民证、船舶户口簿与其他有关证件:(-)无船舶户牌或者者船名(牌)与其他来路不明的;(二)用作违法犯罪工具的;(三)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四)抗拒有关部门依法执法检查的;(五)发生水上重
5、大治安灾害事故的。依照前款规定,扣船检查后应当及时处理;扣船超过24小时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扣留交通、渔业部门核发的证件应当及时通报当地港监与渔政机关,扣证时间不应超过扣船时间。第九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在通知港监机关与有关部门的同时,能够指挥有关船舶停航、改变航向或者者驶向指定地点:(-)保护水上重大治安事件现场的;(二)追截水上重大违法犯罪分子的;(三)侦查水上重大案件与处置紧急治安事件需要的;(四)存在水上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隐患的;(五)水上重大安全保卫工作急需的。对严重危害水上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能够根据情况,经上级公安机关与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水上现
6、场管制。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治安情况复杂与船舶集中的区域,建立水上民警值班室,开展水上治安巡逻,方便船民报警。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制止与查处水域非法采砂与电力捕鱼、炸鱼、毒鱼等。第三章场所治安管理第十二条在本省各类船舶及水域有关场所开办的公共场所,按照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管理。在本省各类船舶及水域有关场所临时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书面申请,报经公安机关审核许可。第十三条在本省各类船舶及水域有关场所从事旅店、废旧金属收购、旅游服务、个体打捞活动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第十四条港口、码头等水域有关设施务必符合治安管理规定。公
7、安机关应当经常进行治安检查,确保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第十五条渡口的设置、迁移与撤销,主管部门在审批后,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保护渡口的治安秩序。机动车辆过渡时,应当服从指挥,严禁争道抢行。第十六条船只寄泊较为集中的水域需要设置船舶寄泊站的,应当按照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船舶寄泊站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第十七条水域内发现的尸体,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勘睑鉴定,其他单位与个人不得自行处理。无名尸体由民政部门负责火化。第四章船民与船舶治安管理第十八条凡在本省从事水上生产作业、年满16周岁的人员,除省以上交通、渔业等国有单位的国家职工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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