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第四章人身保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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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保险第四章人身保险合同本章预习人身保险合同是人身保险学研究的重点。人身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多种特点,拥有多种不一致种类。另外,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有诸多方面区别于其它合同。本章要紧内容包含: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与形式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人身保险合同的纠纷、解释与争议处理4.1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4.1.1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合同是一个经济生活中的概念,也能够称之契约。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的定义,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2、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也称之保险契约,是商业保险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协商,本着真实、自愿与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它是保险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保险合同成立;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保险所表达的经济补偿关系务必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才能得以实现。人身保险合同则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人身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4.1.2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人身保险合同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适用保险法,合同法等的有关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下列特点:1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法律直接给予某种合同以
3、特定的名称,并以相应的法律制度调整的合同。法律尚未为其确定名称与特定规范的合同是无名合同。通常情况下,只有那些社会经济关系重大、影响深远的合同才会被法律确定其名称与特定的规范。人身保险合同是法律直接给予名称的合同。同时,又有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进行特别的调整。因此,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2 .人身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使用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种书面形式既能够全面记载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同时又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起到证明作用。尽管随着承保技术的进步,国外同意电话投保与E-MAI1投保,但最终还要以出具保单作为
4、保险关系成立与有效的证明。3 .人身保险合同是附与性合同附与性合同又称之格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条款事先由当事人的一方拟订,另一方只有同意或者不同意该条款的选择,但不能就该条款进行修改或者变更。人身保险合同就属于附与性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事先由保险人拟定,经监管部门审批。投保人往往不熟悉保险业务,很难对保险条款提出异议。投保人购买保险,要么附与保险人的合同,即同意合同条款并购买该合同;要么拒绝购买该保险,通常没有修改合同内容的权力。即使需要变更某项内容,也只能采纳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因此,在附与性合同中,保险人较之被保险人处于明显优势。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这种附与性,当合同双方对人身保险合
5、同条款的某些词意懂得有分歧时,法院通常会做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只是,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猛烈化,保险客户亦部分地获得了与保险人平等协商人身保险合同内容的权力,因此,固定格式人身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在某种条件下亦存在着修改的可能;个别保险业务甚至能够临时协商、订立无既定格式的人身保险合同。4 .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务必承担义务的合同。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有偿的法律行为。一方要享有合同的权利,就务必对另一方付出一定的代价,这种相互报偿的关系,称之对价。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对价是相互的。投保人的对价是支付保费,保险人的对价是承担某种危险,但这种对价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对投保人
6、付出对等的代价,即一定要给付保险金或者赔偿缺失。只是当承保的危险发生时,才对投保人的实际缺失承担补偿的义务。这也正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本质所在。5 .人身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义务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同时承担约定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或者补偿被保险人实际缺失的义务;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的同时,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人身保险合同享有请求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权利。6 .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在我国的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务必遵守最大诚信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每个人身保险合同的订
7、立、履行都应当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对人身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保险法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4.1.3 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根据不一致的标准,人身保险合同能够进行多种划分。要紧有如下几种分类:1 .按保险标的性质划分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生命与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合同。按保险标的性质划分,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与健康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生存与(或者)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年金保险合同是人寿保险合同的特殊形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或者残疾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是以人的身
8、体为对象,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患病、生育所致医疗费用支出与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及因疾病、生育、致残或者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通常,将不属于人寿保险合同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人身保险合同都归为健康保险合同。2 .按人身保险合同的经济性质划分按人身保险合同的经济性质划分,可分为补偿性人身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人身保险合同。补偿性合同是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所遭受的实际缺失进行经济补偿的合同。通常而言,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医疗保险合同属于此类合同。给付性合同又称之定额给付合同,是事先由人身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金额,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的合同。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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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险 第四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