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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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是财政部、中国残联2016年发布的文件。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颁布时间2016年7月15日发布单位财政部、中国残联1办法印发2办法全文3修订内容办法印发编辑播报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1财社2016114号各省、自治区、直4市财政厅(局)、残联,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残联: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中国残联制定了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中国残联
2、2016年7月15日办法全文编辑播报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二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条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时限,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残联)每年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报
3、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第五条补助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各地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三大类,重点向工作任务重、贫困程度深、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其中:需求因素主要参考各地补助对象数量等指标,财力因素主要参考地方财政困难程度系数指标,绩效因素主要参考绩效评价结果或其他体现相关工作成效的指标。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省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及时商同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制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于30日内将资金正式分解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
4、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第七条财政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按当年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中国残联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八条补助资金结算统筹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托养、宣传、文化、体育、无障碍改造以及其他残疾人服务等支出。包括以下方面:(一)残疾人康复。主要用于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成年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等。(二)残疾人教育。主要用于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中、高等特殊教育学校(院)改善办学条件和实习训练基地建
5、设。(三)残疾人就业扶贫。主要用于开展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为提高残疾人生产就业能力提供服务。(四)残疾人托养。主要用于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给予补贴。(五)残疾人文化体育。主要用于提供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扶持特殊艺术和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支持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大型残疾人体育赛事开展等。(六)无障碍改造。主要用于对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环境无障碍改造给予补助。(七)残疾评定。主要用于贫困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给予补贴。(八)燃油补贴。主要用于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九)服务能力提升。主要用于对地方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设备购置给予补助。(十)其他。符合国发20
6、157号文件等政策规定的使用方向,且经中国残联商财政部确定的用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残联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或从中提取工作经费。第十条地方残联负责制定本区域内相关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支付标准。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采取措施,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第十一条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各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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