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巴尔虎旗消防水源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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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政办发(2023)25号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陈巴尔虎旗消防水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委、办、局,驻旗各单位、企业: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陈巴尔虎旗消防水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件:陈巴尔虎旗消防水源管理办法2023年7月16B陈巴尔虎旗消防水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水源管理,确保灭火救援用水,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法律、规定,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旗行政
2、区域内消防水源的规划、设计、建设、使用、维护保养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防水源是指根据城乡规划和国家规范等要求设置的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以及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第四条旗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水源管理工作,将消防水源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协调解决消防水源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苏木镇人民政府按照消防工作职责做好消防水源管理工作,支持、指导、帮助嘎查(社区)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辖区群众做好消防水源相关工作。第五条旗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3、负责实施消防水源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消防水源管理工作,并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做好消防水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自然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时,应当对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等做出规划。有关部门编制交通运输、水利、给排水等专项规划涉及消防水源的,应当征询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第七条苏木镇人民政府、供水单位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标准、规划设计和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等市政消防水源的建设。机关、团
4、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和标准建设。消防水源应当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设施。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和苏木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市政消防水源应当与道路、给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同步发展。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市政消防水源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根据具体给水、通行条件等建设市政消防水源;水质、水量有保证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源地段,应当根据消防救援需要设置市政消防取水设施。第九条消防水源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并适应实际需要。已建成的消防水源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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