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荣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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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政办发(2019)53号阿荣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荣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相关部门:阿荣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经阿荣旗第十五届人民政府2019年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阿荣旗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9日阿荣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结合全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第三条旗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
2、、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及水质检测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的管理职责分工。第四条旗水利局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等工作。第五条旗卫健委负责全旗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测工作,根据旗水利局申请及提供的监测点进行检测,并定期将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协调市卫健委提供水质应急处理方案。第六条旗生态环境局负n责组织协调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工作,牵头制定完善水源地风险源名录,编制水源地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成立农村用水户协会或委托村委会对供水工程进行运行管理。第八条农村用水户协会或村委会负责向
3、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做好水源巡查、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等工作;千人以上供水单位要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和标志牌。第二章工程管理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与各乡镇办理移交手续。第十条国家投资建设的村级以上集中供水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其他集中供水设施和单村供水设施,由农村用水户协会或村委会管理;供水设施的入户部分和以户兴建的分散式供水设施,由用水户管理。第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设立管理委员会或用水户协会等形式,监督、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水员工作。第十二条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用水户协会或村委会可通过委托、承包、拍卖、租赁等形式,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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