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荣旗蚕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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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政字(2018)28号阿荣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荣旗蚕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相关部门:阿荣旗蚕业管理办法经阿荣旗十五届人民政府2018年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阿荣旗人民政府2018年3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阿荣旗蚕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蚕业生产,完善蚕业管理,合理利用蚕业资源,维护蚕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蚕种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旗从事蚕业生产,利用蚕场资源从事其它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
2、需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旗蚕业生产的规划、服务、监督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国有林地和蚕场的管理使用,并做好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第二章蚕场经营管理第四条全旗蚕场统一由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勘测确定边界,与承包者签订蚕场承包使用合同。按照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的相关规定,不得在原有蚕场基础上随意增加新的蚕场。第五条原蚕场承包者持乡镇人民政府与蚕农签订的蚕场合同到旗蚕业管理工作总站登记备案;对到期的蚕场由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发包,到旗蚕业管理工作总站登记备案。第六条蚕场更新的林木归承包者所有,更新的林木及其产品按相关规定使用。第七条蚕场更新由旗林业局委托乡镇林业工作站
3、负责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同时报旗蚕业管理工作总站登记备案。更新时间为每年的12月1日到翌年3月1日,特殊情况下以审批时间为准。更新后的林木必须在3月15日前拉运结束(下山)。第八条旗蚕业管理工作总站负责各乡镇、蚕种场(包括农场)林木更新的检查和技术指导。第九条蚕场承包者使用的林地为国有,不得擅自转让、扩大面积,不准私自增加林木更新面积,不得借养蚕之名占用林地或毁林开垦。第十条鼓励蚕场承包者利用林间空地或承包荒山种橡子,培育的柞林达到蚕场使用标准的,经审批后可扩展为蚕场。自种自育的蚕场,使用权归承包者所有,允许继承和依法转让。第十一条柞蚕放养过程中,要坚持适当稀放的原则,蚕场的食叶程
4、度不得超过四分之三;移蚕时,要剪小枝,不得剪主枝,以保证柞树生长旺盛。第十二条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蚕场使用权争议的,由旗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蚕场使用权争议的由旗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旗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蚕场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动用有争议的蚕场。第三章蚕种生产经营第十三条蚕种生产坚持以质为主,数质并重的原则。各级蚕种不准坐级生产,更不准用下级种繁育上级种;蚕种生产必须严格执行呼伦贝尔市柞蚕种繁育及检验规程,经质量检验符合标准,发放合格证后方可用于生产。严禁假冒伪劣和未经检验的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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