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治理分级督办验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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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患治理分级督办验收制度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根据事故隐患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治理难度,将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在短期内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按
2、治理时限一般分为三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重大事故隐患:1 .需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时间需超过90日方可排除的隐患;2 .需全部停产停业,治理时间需超过60日方可排除的隐患。(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重大事故隐患:1 .需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时间需要在46日至90日方可排除的隐患;2 .需全部停产停业,治理时间需要在16日至60日方可排除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三级重大事故隐患:1 .需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时间需要45日方可排除的隐患;2 .需全部停产停业,治理时间需要15日方可排除的隐患。第四条矿专业部室、安监部门应当对井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井口必须积极
3、配合矿专业部室、安监部门以及上级检查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职责,不得拒绝、阻挠。第六条矿专业部室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或告知主管部门。第七条井级发现的一般隐患,由安检站负责督办验收。第八条队级发现的一般隐患,由队长或跟班队干负责督办验收。第九条对检查验收情况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个人,必须进行重处重罚,责令重新按照要求进行落实整改。第十条重大事故隐患应由矿长亲自进行安排布置,申请上级部门验收。第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上报申请验收前,矿长应组织总工程师等技术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第十二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上级安监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经营的申请报告。第十三条经上级部门审查合格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并进行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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