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荣旗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运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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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政发(2017)68号阿荣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荣旗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阿荣旗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阿荣旗人民政府2017年7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阿荣旗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以下简称幸福院)建设运行管理,促进全旗农村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的通知(内民政社福(2014)18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的意见(内政发(
2、2012)93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幸福院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持政府主导、民主管理、互助服务、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采取“集中居住、分户生活、自我保障、互助服务”的运行模式。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是幸福院管理的主体,应加强对幸福院运行管理的领导及安全措施的管理。第四条旗民政局负责幸福院管理服务的业务指导工作。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幸福院的建设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建设幸福院,须经过深入调查,科学判断本村无房或危房老年人的实际养老需求,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旗政府提出建设申请,报旗民政局备案。第六条建设幸福院,必须根据“3221”工作法要求,通过民主决策确定施工方;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小
3、组在幸福院建设的可行性、选址、入住对象以及施工方和施工质量等方面的监督作用,使幸福院建设得到群众的广泛支持。第七条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30平米左右,加附属设施不超过40平米。施工严格按照阿荣旗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工程施工技术指导方案(阿民字2015)第2号)施工建设。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幸福院建设主体责任和工程质量责任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负责人,施工方法人为工程质量直接责任人,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由乡镇、村两级项目负责人签订工程质量监督责任书,充分发挥乡镇、村两级组织项目负责人对幸福院工程质量的监督作用,以保证工程质量;乡镇人民政府项目建设负责人要监督促使施工单位负责人签订工程质量承
4、诺书,履行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终身责任。第九条幸福院的产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归属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根据整体需求统一调配使用,以发挥资源效益最大化。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十条坚持“三为主、三结合”的管理原则,即:以入住幸福院的老人(以下称院内老人)自我管理、民主管理为主,与行政管理、统一管理相结合;以自我服务、互助服务为主,与政府购买服务、志愿者服务相结合;以自我保障、子女赡养为主,与政府救助、社会公益资助相结合。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可委托村党支部、村委会负责幸福院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第四章院民管理第十二条无房或危房且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能够自理、有入住意愿的老年人、残
5、疾人、三无人员、优抚对象,填写阿荣旗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申请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不得入住幸福院。入院自愿,离院自由。入院时,本人和赡养人要与村委会签订入院协议书。自愿出院或被责令出院时,要由其本人和赡养人签字确认,由其赡养人接收出院。第十三条在幸福院居住期间,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时,院方要及时通知其赡养人代表接回,也可以由赡养人请专人在院内护理。对于赡养人有赡养能力而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提起公益诉讼,强制其履行赡养义务。第十四条院内老人必须服从院内统一管理,自觉遵守院内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对严重违反院内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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