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荣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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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政发(2017)110号阿荣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荣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驻旗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阿荣旗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阿荣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阿荣旗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阿荣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及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7)18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
2、度,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城乡统筹。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机制,在政策目标、救助方式、资金筹集、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二)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三)坚持适度保障。严格执行市级制定的救助供养标准,做到救助供养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救助供养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四)坚持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
3、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维护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五)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第二章救助供养对象认定条件第三条对象范围。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
4、精神、肢体和视力残疾人。第五条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第六条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四)旗人民政府规
5、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人员,不再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第三章救助供养办理及终止程序第八条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救助供养申请后,对申请事项属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
6、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对明显不符合条件或不属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并当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本辖区内居民的生活状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第九条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旗民政部门审批,对
7、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其理由。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十条审批程序。旗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少于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旗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特困人员的动态管理,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每年进行一次入户检查,做到应养尽养,应退尽退。第十一条发放程序。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资金由旗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集中供养对象的救助供养金,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对象的救助供
8、养金,通过社会化发放的方式于每月(每季度首月)10日前发放到供养对象的银行账户。第十二条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其本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旗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旗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院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第四章救助供养内容第十三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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