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分析(doc 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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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美化城市市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下列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一)利用大众或者自有的场地、空间、建筑物设置、悬挂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立体造形物、条幅等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2、。第四条发布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准则,内容真实、合法、文明,不得损害国家、民族尊严,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县(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规划设置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应当服从城市规划油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制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第七条利用市政公用设施、大众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实行有偿使用、公开拍卖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户外广告的形式与街景协调,画
3、面美观整洁,有配光装置的保持灯光明亮;(二)户外广告的文字、语言规范,计量单位符合国家标准;(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符合安全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四)设置在市区车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设施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4.5米;设置在人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8米;设置在建筑物墙面的户外广告,其外端距离墙壁不得超出1.5米。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大众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市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园林绿化的;(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
4、控制地带;(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第十条户外广告应当由发布者检查、维修、保养,保持整洁、美观、安全。第十一条大众广告张贴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第三章申请登记第十二条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设置、发布。第十三条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二)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及商品质量检验的证明文件;(三)广告合同、广告设计样稿、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施工图纸;(四)经拍卖取得的使用权证明或者自有产权证明、场地和设施使用契约。户外广告设置地点,依照法律、法规
5、需要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查的,应当提交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查文件。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烟草等商品的户外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的其他户外广告,必须在登记时提供对广告内容的审查文件。没有提交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登记。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户外广告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退回有关文件、资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中应当保守商业秘密。第十五条经登记发布的户外广告,应标明批准登记证号和发布者名称。第十六条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运动会等活动需设置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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