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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tt1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英俊镇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二条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人民政府受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制定本方案。在区委、区政府统筹领导下,遵循“依法依规”“标准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组织实施本镇域内征收工作。第三条本方案适用二道区英俊镇苇子村、卫星村、香水村、四合村、胡家村域内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第二章征
2、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四条英俊镇域内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工作,在英俊镇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下,由英俊镇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拟征收集体土地补偿依据现行区片地价及相关文件精神核算,支付给涉地村委会,由村委会依照土地承包合同及测绘面积,向被征收村民核发土地补偿款,并按补偿的土地面积与村民解除土地承包权。第三章有证住宅房屋认定及补偿安置第六条有证住宅房屋认定。1 .对具有合法房屋产权(房产执照)或土地使用证的住宅房屋,经查档核实无误的。2 .经查证为真实的规划(规划证原件)、城建(英俊镇政府城建办公室审批的建设住宅申请书)等相关部门建房审批手续的房屋,可视为有证住宅房屋
3、。3 .有证、照及土地、规划手续的无底档的房屋,由工作人员出具未能调出底档的情况说明(调档工作人员签字),由被征收人出具真实性承诺书后,可视为有证住宅房屋。4 .有早期由吉林省农牧厅土地管理处制作,长春市郊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宅基地使用证的房屋,不予认定为有证住宅房屋。第七条有证住宅房屋补偿。根据被征收人的意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遵循拆一还一原则)。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在镇政府规定的回迁区域进行回迁安置。房屋产权调换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确定为:60平方米、75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进
4、行调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价值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符合自然上靠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长春市多层住宅建设工程造价指数指标价格交纳增加面积款,超出自然上靠部分,按照回迁房屋评估成本价格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有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不允许分户安置,被征收有证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90平方米的,允许分户安置。2,被征收人上靠户型或跨户型选择安置房屋,最多只允许跨一个户型,且选择回迁安置房屋总面积不得超出原房屋认定面积30平方米。3 .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公告期限内,由评估公司根据被征收区域的地理区位,结
5、合拟征收房屋用途及成新等因素,对房屋进行估值,作为货币补偿依据。4 .有证房屋未翻扩建的,证照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按证照批准面积补偿安置,超出证照批准面积部分,按无证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房屋证照面积大于房屋实测面积的,按房屋实测面积认定补偿安置面积。5 .有证房屋翻建未及时申请的,房屋认定面积由成立的联合调查认定小组进行联合调查并论证确定,认定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超出认定面积部分按照无证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评估补偿;超出原证载面积部分不享受有证房屋征收奖励政策(奖励金额按原证载面积占房屋总面积的比例进行核算,奖励金额四舍五入至元)。第四章住改商房屋征收补偿第八条有证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性活动
6、的(住改商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自召开征收大会起一年之前,被征收人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房屋与本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一致),且实际经营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1 .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助。2 .从事办公、生产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助。3 .从事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助。第九条同一院落内房屋办理有多个营业执照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给予上述规定的一次性补助;住改商小企业的生产经营设备,由评估机构评定其可搬运性,可以搬运的设备按评估的价格支付搬运费,不可搬运设备按评估的设备净值给予收购
7、。第五章有证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第十条有证非住宅房屋征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对关于有证非住宅房屋的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等证、照,需调档审验。第十一条被征收企业的设备由评估机构评定其可搬运性,对于其中可搬运设备按评估金额支付搬运费,不可搬运设备按评估的设备净值给予收购。第十二条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在停产停业过渡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月)X停产停业期限(3个
8、月)。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或者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次性支付3个月,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用途、建筑面积计算:登记为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45元;登记为办公、生产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30元;登记为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20元。第六章无证房屋补偿第十三条无证房屋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不予进行房屋安置;以下情况除外:由于历史原因,属于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建造的村部、供销社、粮店、集体户等上述房屋已经卖给个人的,参照有证住宅房屋标准征收补偿安置。第十四条无证房屋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不予补偿营业损失。第七
9、章其它附属物补偿标准第十五条其它附着物包括无证房屋、偏厦、硬化路面、院墙、阳光棚、水井、厕所、苗木、大棚、温室等,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第十六条不便于评估的附着物补偿可参考以下价格:1有线电视拆除费:360元/台。2 .电话拆除费:200元/部。3 .深埋坟墓迁移:单坟3000元/座,双坟5000元/座。4 .供电变压器按1000元/KV给予补偿;高压线路距离长,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无变压器的动力电,按15000元给予补偿(必须有与电业部门签订的供电合同,且经查档核实无误)。第八章优惠政策与奖惩措施第十七条“一户一宅”奖励。1“一户一宅”认定标准(1)“一户一宅”认定须以同一院落内有证住宅房
10、屋在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为首要条件。(2)申请“一户一宅”的被征收房屋,须处于政府确定的征收区域内,申请人须持本村户口(高校学生和现役士兵不受户口限制)、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镇域内没有其它有证住宅房屋(包括本方案中第六条,可视为有证住宅的房屋)。(3)“一户一宅”申请人须满足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4)在同一院落内,“一户一宅”申请人应与户主为父子、父女、母子、母女关系。(5) “一户一宅”认定面积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申请人未婚的,认定面积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6) “一户一宅”申请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在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经核查不符合认定标准
11、的不予认定;在征收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认定。2 .“一户一宅”安置(1) “一户一宅”只可以选择房屋安置;安置房屋上靠户型选定只允许就近上靠,不允许跨户型选房。(2) “一户一宅”安置面积(包括上靠后的安置面积)未达到120平方米的,不允许分户安置;安置面积(包括上靠后的安置面积)达到120平方米的,可根据被征收人意愿分户安置2套60平方米房屋。(3) “一户一宅”扩大面积款缴纳标准参照有证房屋标准执行。(4) “一户一宅”不享受住改商一次性补助(包括营业损失补偿),不享受有证房屋其它相关征收奖励政策。(5) “一户一宅”装修,按评估的价值给予补偿。.3 .持有土地预审单的房屋征
12、收土地预审单不作为有证房屋认定依据,土地预审单登记人符合“一户一宅,认定条件的,其坐落位置不受院落内与房主关系的限定,按照预审单标注的四邻位置确认,且被征收人提供的土地预审单公章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其为真实的,可按照“一户一宅”规定给予征收安置。第十八条优先选房奖励。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补偿款发放日交出被征收的房屋等附着物的,按协议签订时间(须通过审核验收)先后顺序选择回迁安置房源。第十九条有证住宅房屋征收奖励。对配合征收工作,且达到以下奖励条件的被征收人,给予货币奖励(包括本方案中可视为有证住宅的房屋,不包括“一户一宅”及本方案中明确规定不享受奖励政策的房屋),具体如下:
13、1 .有证住宅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奖励:征收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有证住宅房屋奖励给被征收人5万元;2 .有证住宅房屋交出房屋奖励: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在补偿款发放日交出被征收的房屋等附着物的,按有证住宅房屋奖励给被征收人2万元(项目内有证住宅房屋整体拆除结束后统一发放);3 .有证住宅房屋整体交出房屋奖励:在奖励期限内,征收项目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的有证住宅房屋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补偿款发放日交出被征收的房屋等附着物的,按有证住宅房屋奖励给被征收人5万元(项目内有证住宅房屋整体拆除结束后统一发放)。第二十条其它附着物征收奖励。本条中其它附着物不包含有证住宅房屋、“
14、一户一宅”,在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的附着物评估补偿总额的10%核算给予货币奖励。第二十一条奖励政策相关条件、期限等具体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在每个征收项目的实施细则中给予明确。在规定征收奖励期限内,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或拒绝征收的,将按法律程序提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不再享受任何征收奖励政策。第九章其它第二十二条过渡期补助费。过渡期补助费核算面积认定,回迁安置房屋面积大于认定面积的,以认定面积为准;回迁安置面积小于认定面积的,以回迁安置面积为准。1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一次性发放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2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15、在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认定面积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每6个月的第一个月发放;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半个月划分标准以当月15日(含当日)为分界点,超出当月15日为下半月】,也可在回迁房屋安置时一并结算。过渡期限在18个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0元;过渡期限在19个月以上21个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5元;过渡期限在21个月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20元;过渡期补助费核算截止日期为回迁安置选房日。3 .住宅房屋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第二十三条对原房屋所有人已故或其它原因不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由代理人出具公证书或村社证明及代理人签署的真实性承诺书,由代理人办理征收相关事宜。第二十四条在河道、水面、滩涂、沟塘、林带上建有的房屋、温室、大棚,不予补偿。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方案自2023年4月1日经英俊镇党委会审议通过,于当日即时生效施行;本方案施行前未完结征收任务遵循原相关方案、政策、会议决策;本方案施行后,新启动的征收任务遵循本方案,原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集体土地房屋及地上物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2016年9月21日)及相关补充方案自动废止,此前与本方案内容相矛盾的相关会议决策等同步废止;本方案由英俊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人民政府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