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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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tt1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英俊镇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二条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人民政府受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制定本方案。在区委、区政府统筹领导下,遵循“依法依规”“标准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组织实施本镇域内征收工作。第三条本方案适用二道区英俊镇苇子村、卫星村、香水村、四合村、胡家村域内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第二章征
2、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四条英俊镇域内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工作,在英俊镇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下,由英俊镇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拟征收集体土地补偿依据现行区片地价及相关文件精神核算,支付给涉地村委会,由村委会依照土地承包合同及测绘面积,向被征收村民核发土地补偿款,并按补偿的土地面积与村民解除土地承包权。第三章有证住宅房屋认定及补偿安置第六条有证住宅房屋认定。1 .对具有合法房屋产权(房产执照)或土地使用证的住宅房屋,经查档核实无误的。2 .经查证为真实的规划(规划证原件)、城建(英俊镇政府城建办公室审批的建设住宅申请书)等相关部门建房审批手续的房屋,可视为有证住宅房屋
3、。3 .有证、照及土地、规划手续的无底档的房屋,由工作人员出具未能调出底档的情况说明(调档工作人员签字),由被征收人出具真实性承诺书后,可视为有证住宅房屋。4 .有早期由吉林省农牧厅土地管理处制作,长春市郊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宅基地使用证的房屋,不予认定为有证住宅房屋。第七条有证住宅房屋补偿。根据被征收人的意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遵循拆一还一原则)。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在镇政府规定的回迁区域进行回迁安置。房屋产权调换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确定为:60平方米、75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进
4、行调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价值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符合自然上靠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长春市多层住宅建设工程造价指数指标价格交纳增加面积款,超出自然上靠部分,按照回迁房屋评估成本价格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有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不允许分户安置,被征收有证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90平方米的,允许分户安置。2,被征收人上靠户型或跨户型选择安置房屋,最多只允许跨一个户型,且选择回迁安置房屋总面积不得超出原房屋认定面积30平方米。3 .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公告期限内,由评估公司根据被征收区域的地理区位,结
5、合拟征收房屋用途及成新等因素,对房屋进行估值,作为货币补偿依据。4 .有证房屋未翻扩建的,证照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按证照批准面积补偿安置,超出证照批准面积部分,按无证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房屋证照面积大于房屋实测面积的,按房屋实测面积认定补偿安置面积。5 .有证房屋翻建未及时申请的,房屋认定面积由成立的联合调查认定小组进行联合调查并论证确定,认定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超出认定面积部分按照无证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评估补偿;超出原证载面积部分不享受有证房屋征收奖励政策(奖励金额按原证载面积占房屋总面积的比例进行核算,奖励金额四舍五入至元)。第四章住改商房屋征收补偿第八条有证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性活动
6、的(住改商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自召开征收大会起一年之前,被征收人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房屋与本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一致),且实际经营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1 .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助。2 .从事办公、生产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助。3 .从事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助。第九条同一院落内房屋办理有多个营业执照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给予上述规定的一次性补助;住改商小企业的生产经营设备,由评估机构评定其可搬运性,可以搬运的设备按评估的价格支付搬运费,不可搬运设备按评估的设备净值给予收购
7、。第五章有证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第十条有证非住宅房屋征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对关于有证非住宅房屋的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等证、照,需调档审验。第十一条被征收企业的设备由评估机构评定其可搬运性,对于其中可搬运设备按评估金额支付搬运费,不可搬运设备按评估的设备净值给予收购。第十二条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在停产停业过渡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月)X停产停业期限(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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