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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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各类执法机构以执法机关名义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由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委托机关进行审核。第三条市局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涉
2、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执法决定;(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决定;(三)需经听证程序的行政执法决定;(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决定;(五)上级交办、批示的事项;(六)市局负责人认为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事项。第五条市局设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小组,负责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市局法制处承担法制审核小组日常工作。第六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小组的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应当与市局法制审核任务相适应,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市局执法人员总数的5%。第七条市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应当参加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小组,并在法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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