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控十条规定动火作业十不准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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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控十条规定为进一步强化重点场所动火作业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3)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油气化工码头、石油库区、危险货物堆场(仓库)等重点场所,其它单位的重点部位动火作业参照本规定。一、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动火作业内部审批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固定动火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二、动火作业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审批人应在作业现场完成审批工作;应核查动火作业票审批级别与单位管理制度中规定级别一致情况,
2、各项审批环节符合单位管理要求情况;应核查动火作业票中各项风险识别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三、动火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并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遇节假日、公休日、夜间或其他特殊情况,现场监护人不应少于2人。监护人履行如下工作职责:(一)作业前检查动火作业票。作业票应与作业内容相符并在有效期内;核查作业票中各项安全措施已得到落实。(二)确认相关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三)核查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满足作业要求。(四)对作业人员的行为和现场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检查与监督,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协调与联系。(五)当作业现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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