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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2017年11月目录1总则31.1 编制目的31.2 编制依据31.3 工作原则31.4 适用范围4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42.1 领导机构42.2 组织机构体系和职责52.3 旗以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102.4 现场指啾1构102.5 专家组103预防与预警机制103.1 应急准备措施103.2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113.2.1 气象灾害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113.3 预警发布与传播123.4 预警响应措施144应急处置144.1 应急预案启动条件144.2 信息报告164.3 启动流程164.4 分级别响应174.5 分部门响应194.6 分灾种响应204.7 应急联动2
2、74.8 现场处置27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284.10 信息公布284.11 应急终止或解除295后期处置295.1 善后处置295.2 社会救助305.3 总结备案306监督管理316.1 预案演练316.2 宣传培训316.3 责任与奖惩316.4 预案管理327附则327.1 预警标准327.2 名词术语368附件378.1气象灾害事件分级标准37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加强我旗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统筹协调气象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提升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水平,最大限度降低气象灾害
3、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富裕文明秀美和谐幸福鄂伦春,建设,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办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呼伦贝尔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3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
4、失。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部门联动、协调有序。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职责,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气象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气象灾害实行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鄂伦春自治旗行政区域内气象干旱、暴雨、大(暴)雪、寒潮、大风、高温、低温、霜(冰)冻、雾、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因气象因素引发
5、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道路结冰、重污染等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凡涉及跨旗市行政区域,或超出本旗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据呼伦贝尔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在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 领导机构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设立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以下简称“旗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分析研判和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副总指挥:旗人民政府应急办主任、旗气象局局长成员单位:旗应急办、旗气象局、旗人武部、旗发改局、旗民政
6、局、旗财政局、旗公安局、旗国土资源局、旗水务局、旗农牧业局、旗林业局、旗卫生局、旗住建局、旗交运局、旗安监局、旗经信局、旗旅游局、旗教育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环保局、旗供销社、旗文体广电局、旗供电公司、武警支队、公安消防支队、旗联通公司、旗移动公司、旗联通公司。旗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旗气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旗气象局局长兼任,必要时旗指挥部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2.2 组织机构体系和职责2.2.1 旗指挥部职责组织执行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和自治旗气象灾害防御相关法规、政策;制定适合本旗实际的气象灾害防御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全旗气象灾害防御规划;领导、组织、协调全旗气象灾害应
7、急处置工作;研究部署全旗气象灾害防御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审核批准各成员单位及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气象灾害防御重大事项;督促检查和指导各乡镇和旗直有关部门的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2.2.2 旗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执行旗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旗指挥部各项决议、政策和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组织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负责向旗指挥部提供气象灾害预警或提出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建议,并传达旗指挥部预警信息发布或应急响应启动指令;负责全旗特大、重大气象灾害应对、处置过程中的信息收集、传达、报送和协调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组织收集、调查和评估气象灾情;组织调度应急物资和装备
8、仪器;承担旗指挥部日常工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由旗政府应急部门负责统一调度指挥,针对上述各种灾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先期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2.2.3 成员单位职责(1)旗应急办:负责全旗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等工作;负责建立覆盖全旗的应急信息网络系统和指挥平台;负责组织、指导和检查旗直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及各乡(镇)政府做好总体应急预案的修订、评估和评价工作。(2)旗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和预报;负责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成因分析;为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组织气象灾害应急的人工影响天
9、气作业管理;承担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3)旗人武部:组织、调配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气象灾害应急工作。(4)旗发改局:负责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纳入本旗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牵头制定灾后恢复与重建方案;争取国家灾害恢复重建项目资金;调控抢险救灾重要物资和灾区生活必需价格。(5)旗民政局:负责组织灾情统计;负责灾民紧急转移的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保障;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助,负责救灾捐助款物接收、管理和使用;组织、协调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工作。联合旗气象局等多部门,负责气象灾害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6)旗财政局:落实气象灾害应急系统建设专项资金预算,做好气象灾害应急
10、资金管理及应急拨款工作。(7)旗公安局:负责保障气象灾害发生或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稳定和交通道路畅通,协助受灾人员安全、快捷转移。(8)旗国土资源局:负责降水型地质灾害监测,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要设施加强监控,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展。在关键时期,加强与旗气象局会商,适时发布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预警信息。(9)旗水务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干旱信息,加强水利设施监控和保障,负责抗洪抢险救灾中人、财、物的调度指挥工作。适时发布中小河流洪水预警。(10)旗农牧业局:负责提供农业灾害影响分类信息;组织农业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负责农用设施安全管理,指导农民灾后恢复重建。开展农业气象
11、灾害的调查评估等。(11)旗林业局:负责提供林业灾害影响分类信息和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发展动态信息;组织林业气象灾害、森林(草原)火灾防御工作,帮助、指导灾区的森林(草原)恢复和灾后生产工作。(12)旗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发生地或影响区域卫生部门开展伤员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风险沟通等紧急医学救援及保障工作;并根据指令和需求,协调调动周边旗市、乡镇医疗卫生资源。(13)旗住建局:组织、指导灾区城镇被破坏的给排水等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恢复基础设施功能。(14)旗交运局:组织恢复被毁坏的水陆交通设施,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灾民疏散的畅通。(15)旗安监局:负责通报气象灾害及
12、衍生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分类信息。(16)旗经信局:负责协调抢险救灾无线电专用信道;负责在制定工业规划、谋划产业布局和推进工业项目建设工作中考虑应对气候变化和气象灾害的影响;负责救援和灾后所需的煤电油及铁路运力的综合协调;负责协调救援物资的生产和调运。(17)旗旅游局:负责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旅游景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18)旗教育局: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做好灾前预防和灾害防御工作,制订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19)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基础设施建设执行防御气象灾害标准和规范的监督管理;全旗特大、重
13、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负责对抢险救灾物资、灾后重建设项目所用产品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20)旗环保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环境监测等信息;负责事发地环境监测。(21)旗供销社:负责灾害物资的储备,管理等。(22)旗文体广电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播出及增播、插播,搞好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23)中国联通鄂伦春旗分公司、中国移动鄂伦春旗分公司、中国电信鄂伦春旗分公司:负责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全网、免费、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及时保障各种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发布的通信线路畅通;气象灾害发生后,负责组织协调及时排除通信设施故障,提供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电信资源。(24)旗供电公司:负责维护电网的正
14、常供电,保证气象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气象灾害发生现场气象服务工作的电力供应保障。(25)武警支队、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力量参加抢险救灾;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各成员单位确定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旗气象局负责联络员的日常联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气象灾害应急服务工作情况,听取各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服务的需求。2.3 旗以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在旗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对工作。参照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2.4 现场指挥机构在旗气象局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
15、警信息发布系统,通过气象部门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工作。25专家组旗指挥部组织成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建立健全相关咨询、研判机制,为气象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主要职责:对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及处置工作提出建议;对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和技术咨询;承担旗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2.5 与预警机制3.1 应急准备措施3.1.1 风险监测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组织气象灾害风险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健全气象灾害基础信息数据库,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评估工作,做好气象灾害风险信息报告、采集、汇总和分析研判。3.1.2 应急避难场所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并设立场所及路线标志,制订完善紧急疏散办法和程序,确保气象灾害发生时,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及时、安全躲避。3.1.3 信息共享气象、公安、民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水务、农牧业、经信、旅游、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