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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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赤政发(2023)130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赤峰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各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赤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及赤峰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已经2023年第1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11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赤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和住房和城乡建
2、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赤峰市行政规划区域范围内,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不包括保障性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以各种形式支付的购房款。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终止。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建立数据共享交互和惩戒联动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
3、在的问题;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下称“监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管系统运维、业务受理、审核等工作,及时汇总、通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不动产登记和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做好业务数据共享、流程闭合等衔接工作。第二章监管银行及监管协议第七条具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能力的商业银行(下称“监管银行”),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自愿选择监管银行,并在监管部门开设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下,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子账户(下称“监管账户一个规划项目只能开立一个监管账户。第九条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监管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就监管项目的
4、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四)监管项目范围,包含建筑面积和套数等;(五)监管资金的收存和支取方式;(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必要的文件材料。第十条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内容告知预购人,并在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中予以明确。第三章预售资金收存第十一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对应的监管账户。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可以申请通过监管账户监管其他资金,但需另行签订监管协议并严格执行。第十三条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为资金监管、
5、个人贷款、纳税申报、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业务办理的依据。第四章监管资金的支取第十四条新建商品房项目的预售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为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2倍,工程总造价以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准;一般监管资金为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预售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按形象进度支取,每次支取不得超过账户重点监管资金余额的80%。项目主体结构封顶前,分别在地上建筑形象进度达到1/5、1/3、1/2、3/4、4/5五个节点时进行支取,累计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80%;竣工验收前,累计使用重点监管资金不得超过90%;交付使用前,累计使用重点监管资金不得超过95%;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6、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一般监管资金开发企业可随时向监管银行申请支取。对不符合支取条件的,由监管部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不予支取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编制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按工程建设形象进度节点,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确认后,向监管部门、监管银行提出用款申请,经监管部门和监管银行核验符合规定的,由监管银行按规定完成拨付。第十六条重点监管资金必须用于本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笫十七条解除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经核验符合相关规定的,经买卖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由监管部门撤销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监管银行和开发企业负责将监管部分资金和已拨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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