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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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赤政办发(2023)4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区直驻赤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1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赤峰市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现代化赤峰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3-2035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23)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
2、见(内政发(2017)1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赤峰市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本市专利、商标创造、运用等相关活动,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保障。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等。第四条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工作,组织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评估等工作,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第五条专项资金申请人是指注册或者登记地在本市的单位或者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的自然人。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商标或者地理标志,以第一专利权人、共有商标代表人或者地理标志第一申请人为资助申请人;不区分权利人顺序的国外专利,以专
3、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为资助奖励申请人;地理标志资助奖励申请人必须为社会团体。第六条资助奖励范围包括:(一)国际注册商标;(二)专利转化;(三)国内、外专利奖;(四)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企业;(五)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六)知识产权强县试点县(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七)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学校;(A)其他需要资助奖励的。第七条资助奖励条件:(一)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是已经授权且未享受过任何资助的发明专利;(二)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三)专利权属明确;(四)已取得商标证书;(五)对于符合内蒙古自治
4、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办法规定资助条件的,应当向自治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助;已经获得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的项目我市不再重复资助。第八条资助奖励标准:(一)对获得国外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按以下标准予以资助:1通过马德里体系获得注册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5000元,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地区)。2.在单一国家获得注册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3000元。(二)对市属及驻赤高校、科研院所已完成技术合同认定,在我市实施转化并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专利转化项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进行奖励,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年奖励不超过3个项目。(三)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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