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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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W乏工工殳*赤政办字(2023)50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委办局,有关中区直驻赤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7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赤峰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2、。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市和旗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包括赤峰高新区安监环保局,下同)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第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核查、谁处理、谁奖励”的原则。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国家有
3、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二)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三)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四)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五)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六)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七)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A)生产安全事故瞒
4、报、谎报,以及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九)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第七条市和旗县区两级所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制度,明确受理、核查、处理、交办、移送、反馈、统计等程序和规定,确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机构,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网站等举报方式,并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备。第八条举报人可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设立的举报电话,或者以书信、传真、面谈、网上举报等
5、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应当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被举报对象的详细地址和举报的具体事实。第九条对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受理及核查处理,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市和旗县区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受理辖区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对无明确的被举报对象或者无具体事实的举报,不予受理。已受理且正在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或已核查处理完毕并向举报人反馈过核查处理情况的举报事项,单一举报人重复举报的,不予受理。(二)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举报,或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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