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备案凭证备案信息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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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卫医政发(2023)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诊所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不设住院病床(产床)。本办法所指的诊所,不含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的中医诊所。第三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
2、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工作。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工作。第二章备案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诊所应当报拟设置诊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第五条设置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个人设置诊所的,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
3、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诊所基本标准;(三)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诊所。第六条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诊所备案信息表;(二)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三)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租赁使用合同;(四)诊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五)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六)诊所规章制度;(七)诊所仪器设备清单;(八)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九
4、)诊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当场发放诊所备案凭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第八条诊所应当将诊所备案凭证、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注册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诊所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服务
5、方式等实际设置应当与诊所备案凭证记载事项相一致,以上备案信息发生变动的,必须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第十条诊所歇业,必须向原备案机关备案。诊所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第十一条诊所备案凭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诊所备案凭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发。第十二条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并加强对工作人员、诊疗活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诊所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十三条诊所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有关规定。第三
6、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诊所执业活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开诊所备案信息,便于社会查询、监督。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内诊所备案信息,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应当责令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予以纠正。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对新设置的诊所自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45日内进行
7、现场核查,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其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大数据等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将诊所纳入本地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确保医疗质量安全。诊所应当与备案机关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执业活动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监督。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辖区内诊所开展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蛰,利用信息化监管平台进行日常监管和月度执业活动分析,至少每半年形成一份辖区内诊所执业活动监管分析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有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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