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收缩理论的构造与边界 附行政裁量的运作与治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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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量收缩理论的构造与边界内容提要:裁量收缩是指行政机关享有效果裁量时,在一定条件下仍然负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不履行该义务构成违法,私人(不限于行政相对人)的重要法益因此而受他人或自然力侵害的,有权请求国家赔偿。裁量收缩理论的前提是裁量一元论,基础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保护义务。裁量收缩的要件只是一个判断框架,其实质内容是对相互冲突的基本权利与行政便宜进行比较衡量。这种比较衡量通过法律的合宪性解释而内化为从个案具体情况出发补充的裁量基准(为个案量身打造的裁量基准)。裁量收缩理论的最终目标是个案正义,但是,它既不能超越法律(不能无视裁量授权规范的保护意图和行政权限与任务的法定性),也不能径直解决损害赔偿
2、责任的分担问题。关键词:裁量收缩基本权利保护义务危险防止责任裁量基准保护规范说-XX-1-刖裁量收缩理论认为,行政机关享有效果裁量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决定(是否作为)与选择(作为的方式与时机)都不构成违法;在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甚至必须在特定的时机采取特定的行动(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否则,私人(不限于行政相对人)对该效果裁量之行使所引起的来自于一定社会力或自然力的损害可以请求国家赔偿。裁量收缩理论已引起我国法学的关注,但其能否有效地解决我国法律生活中的问题尚需进一步验证。同时,为了避免临场式借用,也有必要对其理论构造与边界加以进一步明确。一、裁量收缩要件的有用性
3、裁量收缩理论的所提示的裁量收缩要件,要者有四:被侵害法益的重要性,危险的可预见性,损害结果的可回避性,行政保护的可期待性。U1将这一要件套用到我国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例中,可以明显地加强判决的妥当性和说服力,或者容易地发现其法律论证上的问题。典型案例是著名的“110报警案”2和“暂扣车辆案”3。在“110报警案”中,原告的门市部被盗,被盗过程中,附近市民发现有人行窃并两次报警,但是在行窃人将盗窃物品装上摩托车驶离现场的20多分钟内,被告一直未派员到场。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50%即12500.75元。该案的主要问题是,裁量收缩要件中的损害结果的可回避性并未得到充分的论证。因为,警察作为一种国家
4、活动,无法绝对保证每次报警都及时出警,也无法绝对保证每次出警都成功地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毋宁是一种不得不承认、不得不面对的客观现实。在“暂扣车辆案”中,原告借用他人的3台农用小四轮拖拉机,拖带两轮拖斗运送31头生猪。途中,被告以未缴养路费为由强行将3台拖拉机开走、暂扣,随后,拖斗内生猪因挤压和中暑而死亡15头。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500元(死亡生猪的价款)。本案判决尽管没有明确地表述“裁量收缩”,其说理也存在着进一步补强的余地,但总体而言,比较完美地体现了裁量收缩理论的法律思想。二、裁量收缩理论的构造裁量收缩理论表达了一种高度的规范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不能仅仅着眼于裁量授
5、权规范的拘束,而置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其他法律规范特别是宪法规范或法律原则于不顾。这种规范要求看起来是正当的,但从行政法教义体系来看,却带来了新的问题。特别是其与依法行政原理之间的关系,有待推敲。(一)基本权利的规范外效果与依法行政日本学者盐野宏在论及裁量收缩时,曾经从法律保留原则的角度表达过担心。4其所设定的情境是,私人的基本权利为其他私人侵害时,国家对受害人承担规制加害行为、提供实效性权利救济的义务。在这种情境下,侵害人作为规制的对象,其本身也是私人,也是基本权利的主体。没有法律依据就认可行政机关进入侵害人的基本权利领域,会招致法律保留原则落空。关于此点,山本隆司的“应答”有启发性:没有必要将
6、预先对可能蒙受重大侵害的利益全部加以调整的责任课予法律,使依据法律的行政作用总是计划性作用。5这个“应答”有两个积极理由、一个消极理由。积极理由是,国家人格的一体性(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同为国家的机关)与基本权利的宪法规范性;消极理由是,私人通过基本权利的规范外效果所获得的保护,与通过法律(行政作用所依据的法律)所获得的保护相比,只是一种“最低限度的保护二重要的是,在这个“应答”中,受害人基本权利与加害人基本权利的比较衡量获得了一个法律解释平台,盐野宏所担心的危险防止措施“有时会包括对私人自由与财产的侵害”被定位于这种行政裁量的限界问题。(二)规范内的基本权利与效果裁量对裁量收缩理论的批判还来自
7、于另外一个方向,认为它仅能提供“过少的权利保护”。规范内基本权利的典型是食品、药品安全法中的健康权。而在日本的一个著名的食品安全事件中(以下简称“食用油事件”判决),原告因特定食用油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食用油中含有有害物质多氯联苯(POIyChIOrinatedBipheny1,简称PCB)而健康受损,提起国家赔偿诉讼时,有法院判决说:本案中裁量收缩的要件不充足,驳回原告的国家赔偿请求。6对此,有学者批判说:这是对规范内基本权利的不当轻视。然而,裁量收缩论者的反论看起来更有说服力。如,泽井裕指出:“既然对所有的食品制造、销售过程进行规制是不可能的,那么只能认为,行政机关就规制权限的行使,仍然要在营
8、业自由与可预想被害的程度、发生几率的平衡上有裁量余地。”类似观点还有很多,综合起来,是从如下几个方面证立了规范内基本权利与效果裁量的并立:(1)行政判断的专业技术性;(2)专业技术知识的发展性;(3)风险评估的相对性;(4)(不同基本权利、行政便宜包括产业政策之间的)利害调整性;(5)(预算、人员等)行政资源的有限性。应当说,这几个方面的理由,其各自的轻重等可以讨论,但其所指向的结论在总体上是有说服力的。(三)裁量收缩与裁量基准接下来需要追问的是为判断裁量是否收缩而对相互冲突的基本权利以及行政便宜进行比较衡量时的基准,以及这种基准与法律(裁量授权规范)的关系。但是,离开个案,所能做的只是将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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