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基准个别情况考量的司法审查 附立法确立裁量基准条款的现实意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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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理论与实务中关于裁量基准的法源地位与个别情况考量义务之间的争议与分歧,综合反映了规范主义的规则取向与概念化风格。只有从规范主义向系统功能主义的视角转换,才能从根本上消解裁量基准与个别情况考量之间存在的悖论,使裁量基准获得规范正当性,个别情况考量也由此在双重偶联性结构中得以自我确证。考察裁量基准个别情况的构成,基于个别情况对裁量基准事实要件的否定,形成了错误适用裁量基准与适用错误的裁量基准两种认定标准;对效果要件的否定,形成了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考量的两种认定标准。每种标准因适用方法与技术的不同,司法审查的强度也不同,但决定裁量基准个别情况考量司法审查强度的,依然是二者彼此否定的各种理由之间综
2、合权衡的结果。引言裁营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做出一定的判断选择,但这种判断选择并非完全“自由”,否则构成一种裁量权的滥用。裁量基准作为控制这种“自由”滥用的一种“规则化”的行政自制,在规范裁量权行使的同时,也有可能因过分依赖于严格的规则而导致适用上的机械、僵化。这样的裁量基准之治犹如戴着镣铐跳舞,又怎能实现裁量的个案正义?因此,如何有效确认与审查构成符合个案正义的个别情况,或者说是识别脱逸裁量基准的正当理由,便成为了裁量基准适用及其司法审查的关键。对此,本文拟做些初步地探讨。一、裁量基准法律属性的认知争议及其司法审查逻辑的分歧行政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是否会对行政执法人员产生一种应予适用的法定义务,理
3、论与实务界对此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在备受关注的“周文明诉文山交警案”中,原告周文明以实速90公里/小时在限速70公里/小时的省道上行使,被文山县交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200元顶格罚款并扣3分的行政处罚。周文明不服,认为根据作为裁量基准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罚标准暂行规定)第9条关于“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到50%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被告按照法律规定所作出的200元顶格罚款显失公正,应予变更。-审法院支持了原告周文明的主张,认定处罚标准暂行规定对被告具有应予以适用的法律效力。但二审法院对此予以了否决,认为处罚标准暂行规定仅属
4、省公安厅内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原审法院适用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变更上诉人文山县交警适用法律规定作出的处罚于法无据。那么,面对裁量基准的法律地位,两审法院为何会表现出如此截然对立的审查姿态呢?在此有必要考察其背后的认知争议及其逻辑分歧。(一)认知争议:裁量基准法源论抑或个别情况考量义务论实际上,“周文明案”中两审法院都将处罚标准暂行规定认定为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的规范性文件。虽然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作为规范性文件位阶的裁量基准并非法院直接的裁判依据,但根据行政诉讼司法解释之补充,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裁量基准,在满足合法要件的情况下,同样具有“可以乃至应当被认定”的拘束力。然
5、而,二审法院为何会在未判定裁量基准违法的情形下,仍然脱逸该司法解释的约束而直接否定裁量基准的适用效力呢?究其背后的缘由,唯有此处的“合法”依然存在“文义合法性”与“适用合法性”的区分。前者意味着,法院对裁量基准单独审查后,如未确认违法就应该认定裁量基准的依据地位,合法的裁量基准具备司法审查的法源资格。但后者则与之相反,其表明裁量基准并无适用的拘束力,行政机关必须履行进一步的个别情况考量义务。很明显,二审法院潜在地采纳了被告的抗辩主张,认为针对事发路段的特殊情况应该给予有别于裁量基准的处罚效果。因此,在个别情况考量的义务论者眼中,文山交警不仅可以而且应当甚至必须逸脱“处罚标准”作出本案处罚,考虑
6、当地的特殊情况对于文山交警而言既是一种“权力”(裁量权)也是一种(义务个别情况考虑义务)。在他们看来,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根本要求,旨在行政机关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过个案的裁量实现行政正义,因为“证成裁量正义的理由通常是个别化正义的需要”,而“绝对规则的主要危险在于,即使一致适用也可能导致恣意的结果”。裁量基准个别情况考量的普遍性意味着,”在逻辑上归结为裁量基准法律效力的一般性否定:由此可见,裁量基准对行政执法人员并无拘束力,行政机关仍应视情节行使裁量权,以补裁量基准的不足,否则,便有可能构成裁量怠惰;行政机关不得盲目引据裁量基准,而应留意裁量基准的内容是否已经适度地考量相关案件的情节
7、轻重,以“善尽合义务裁量之本分二但从一审法院审查的结论来看,法院明显更倾向于支持原告提出的关于裁量基准控权价值的主张。在法源论者看来,其一,从裁量基准设定的逻辑与目的上看,裁量基准是以规范行政裁量的行使为内容的建章立制,设定者往往通过将基层公务人员的执法经验,规整为程式化的、结构性的、相对统一的规则形式,表现为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系列具体的、细化的、操作性的约束性规则,其本质是试图对自由裁量权在给定幅度内进行“规则化”,为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设定明细化的实体性操作标准。而正是基于行政裁量的此种自我拘束原则之约束,文山交警应该按照裁量基准的处罚效果进行处罚,否则,把裁量基准看作可有可无的东西,便违背
8、了设立裁量基准制度的初衷。其二,从裁量基准设定的内容与过程来看,裁量基准一般通过限定行政裁量的真实目的、列举相关考虑的因素,以及对行政裁量的显失公正进行权衡等,因其内容正确性所具有的说服力,不仅为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酿造了客观化的操作(参照或依据)标准,也在一定程度上释明,裁量基准本身就代表了行政机关对应当如何行使裁量权的规范表达,是对立法意图与立法目的进一步解释与阐明的具体化裁量过程。而且,即便裁量基准的原初可能只是来自于几个一线执法人员的口头商谈,但其制定过程却也不乏公众参、民主协商以及集体决策等正当立法程序的加持,同样具备制度性权威。从这个意义上看,裁量基准更像是为了贯彻执行法律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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