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中的法理 事理 情理 附把握好法理情的统一+裁判文书当讲透法理事理和情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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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词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这是今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作出的要求。应该说,作为司法审判工作最终产品的裁判文书,摆正法理、事理、情理三者关系,乃是时代所需、民众之盼、司法大势所趋。裁判文书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宣告书:如果说裁判文书样式是裁判的骨架,语言运用是其血肉,那么法理就是其灵魂,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公正司法,坚持以法律为辨析是非、判断曲直的第一标准;同时,裁判文书也应是最讲理、说理最权威的载体,说理是判决的精髓,是连接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的
2、纽带。裁判文书的核心功能就是全面、准确地对争议焦点进行释法析理,进而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依法判定,唯有争议焦点得到了有效回应,才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才能让赢者明白,输者服气;虽说法不容情,但法又不外乎天理人情,裁判文书不会、也不该超出人类普遍的、正向的情感范畴,它应该符合社会的基本伦理道德、人们的伦理常情,它理应富含人性化的色彩,为人们内心深处撑起一片法治梦想的蓝天。所以,在裁判文书中应摆正三者关系。摆正三者关系,有利于满足定分止争、服判息诉的社会需求。裁判文书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谓利益攸关,一份判之有法、论之有据、不失常情的裁判文书,才有可能被当事人真正信服。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缠讼的原因很多,其
3、中因不知事实为何如此认定、不知法律为何如此适用而怀疑法官不公正的不乏其人。裁判文书摆正了法理、事理、情理之间的关系,使当事人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使败诉者心服口服,则势必会减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不仅有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而且能增加法院裁判的自动履行率。摆正三者关系,有利于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一份叙事清楚、说理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判文书,可以准确地反映出一个法官的法学理论底蕴、逻辑思维能力、社会生活经验、文字驾驭水平等综合素质。用好裁判文书“三理”,必将激励法官的敬业精神和创造性,积久成习,一批具有渊博法学思想、崇高职业道德、高尚人格魅力的法官将纷纷涌现,他们定会为社会和公众所敬仰,这不
4、仅是法治盛世的标志,更是当今社会民众的福祉。摆正三者关系,有利于法治宣传教育接地气、结实果。常言道,“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但法治离不开道德的滋养。裁判文书是对发生在现实生活中具体案件审判的载体,具有较强的预示性和倡导性。在裁判文书公开已为常态的今天,一份合法、合理、合情的裁判文书,对社会公众的法治理念和价值趋向有着深刻的影响。它不仅要准确适用法律,也应该尊重民众朴素的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有利于提高法治宣传效果和公序良俗的建立。裁判文书摆正了法理、事理、情理之间的关系,架起了法言法语、执法司法与民众生活之间的桥梁,使人们更加了解
5、法律准许什么、彰显什么、鼓励什么。总之,裁判文书法理、事理、情理的有机融合,是现代司法的应有之义,它首在法理,重在事理,不悖情理,最终让每一份裁判文书都充分体现出法的尺度、理的适度和情的温度。把握好“法、理、情”的统一近年来,社会上时常会出现一些受到舆论热议、关注的司法案件,其中尤以刑事案件居多。诸如许霆盗窃案、王立军无证收购玉米被判非法经营案、赵春华摆射击摊被判非法持枪案等。热议、关注的焦点又常常围绕着案件裁判中的法理与情理的冲突与矛盾展开,法官专业化的判断结论与社会民众直觉化的正义情感并未产生同频共振,导致案件定罪结论屡遭质疑与抵触。分析原因,自然存在多种因素,个人以为,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案
6、件处理未能准确把握好“法、理、情”的统一,实现法理与情理的融会贯通。所谓情理就是人情事理,注重感性;而法理则是法律所依据的原理,偏重理性。情理是法理的现实基础与来源,法理是情理的规则升华与结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滞后性,中国人情社会对于“情、理、法”认同次序的特殊文化传统、执法者机械执法等因素,均会导致在某些案件处理中,法理与情理之间产生不协调甚至冲突。任何法条背后必然有基本的“常识、常情、常理”的支撑,所谓“法律不外乎人情“,就是这层意思的通俗表述。但这里的“人情”不是指个体的私情私利或人情世故,而是指特定时期一般社会人的基本情感、基本道德与社会习惯,故法律规定一般是蕴含、符合常识、常
7、情及社会的伦理道德的。所谓“法亦容情、这正是法律得到大多数人遵守与接受的重要因素。法律人强调法律至上,主张“法不容情”,侧重于表达执行法律不要受私人感情、私人利益的干扰,应当坚守法律的框架与底线,而不是理解为裁判过程只讲法理不谈情理,排斥法律适用中对情理因素的关注、考量与运用。面对案件处理中法理、情理的冲突,执法者并非只能强调法律规定就是如此而无能为力,只追求裁判结果符合案件事实所对应的法条规定就万事大吉,做一名机械适用法律的搬运工;而应当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与创造性,通过能动地解释法律、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积极调解等多种手段与方法,最大限度将情理因素涵摄入处理结果之中,努力填补、弥合两者冲
8、突可能形成的缝隙与裂痕,以确保案件处理既经得起法律检验,又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在具体的案件中,执法者如何找到法理与情理的最佳连接点、平衡点、融合点,尽最大努力消除法理与情理发生重大冲突的现象,既是司法能动性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每一个执法者的智慧、良知、能力的重大挑战与考验。司法是一项复杂、充满智慧与创造性的活动。担当活动重要角色的法官,除了居中裁判者的主要身份外,还兼有纠纷化解者的身份与职责,需要倾听不同的声音、权衡不同的利益、斟酌不同的观点、兼容不同的思维,为裁判结果进行充分说理,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善于运用“常识、常情、常理”原则,多角度思考、把控、解决法律问题及实体纠纷,确保案件处理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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