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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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我省药物(含疫苗)临床试验机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省境内已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完成备案的药物(含疫苗)临床试验机构(以下简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三条【监管职责】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负责全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
2、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组织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省药监局药品注册管理处(以下简称“省局注册处”)负责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培训,建立全省GCP专家库,制定全年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派出检查任务,监督检查任务的实施,备案平台录入监督检查的结果等。(二)省药品和疫苗检查中心(以下简称“省检查中心”)按照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全年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接受检查任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定期分析检查情况,梳理检查过程中的风险点,提出相关监管建议。(三)省药监局监督抽
3、检处(以下简称“省局监督处”)依法查处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四条【资格备案】所有拟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须根据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要求实行备案制管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应当为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第五条【备案/变更的报告】新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者新增加临床试验专业、地址变更的,应在完成备案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药监局报告备案情况。第六条【备案平台信息录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在备案平台填报上一年度开展临床试验工作总结报告。省药监局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录入备案平台。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七条
4、【监督检查内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药物临床试验中受试者权益保护的责任主体,省药监局依据职责组织对辖区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必要时对申办者、第三方研究机构等开展延伸检查。第八条【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包括备案后的首次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和有因检查。第九条【首次监督检查】是指对新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新增专业或变更地址开展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对于新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者增加药物临床试验专业组、地址变更的,省药监局将在60个工作日内启动首次监督检查。第十条【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抽取一定比例开展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包括对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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