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重大药品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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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监督管理重大药品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办法第一条为保证重大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依法办理,规范督查督办和业务指导工作,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提高重大案件查办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药品违法案件是指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所生产、经营或使用的产品足以或已经造成严重人身危害或造成重大影响或涉嫌犯罪的案件。本办法所称督查督办是指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市县药品监管部门重大案件的调查进展、违法行为认定、处罚及移送等环节实施监督、协调
2、和指导的执法活动。第三条重大药品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工作由自治区药品监管局统一组织实施,自治区药品监管局稽查局牵头负责,相关业务处室配合。第四条重大药品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工作遵循突出督办重点、及时高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五条督查督办范围:(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督办或上级领导和局领导批办的案件;(二)自治区境内发生的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案件;(三)在全区有重大影响的、情节严重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涉案货值金额10万元或者罚款IOO万元以上的案件;(五)自治区市场监管厅12315投诉举报中心转办的重大案件;(六)自治区药品监管
3、局认为需要督查督办的案件。第六条督查督办主要内容:(一)案件调查情况,包括基本情况、查办进度、时限要求;(二)相关药品监管部门的配合协调情况;(S)与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情况;(四)案件移送情况;(五)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情况。第七条督查督办可采用电话督办、发函督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等方式实施。第八条各市县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重大案件,在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依照案件信息通报的范围、标准、时限等有关规定及时向自治区药品监管局报告。第九条对需要督查督办的重大案件,由自治区药品监管局稽查局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主要包括提出案件承办单位、承办时限、工作要求和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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