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矿山政策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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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苍南县矿山政策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县“阳光矿政”工作开展,做好采矿权“净矿”出让的政策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3)28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阳光矿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8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苍南县行政区域内以协议、招标、挂牌、拍卖等方式出让的各类建筑用砂、石矿采矿权。第三条矿山政策处理指涉及矿山开采的矿区范围、工业场地、临时管理房、专用道路、堆土堆料场所内等配套临时占用土地,以及地上林木青苗、构建筑物等事项的权属调查、政策处理和
2、补偿工作。第四条矿山政策处理应本着“公开规范、权责对等”的原则,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保护各方权利人正当权益,维护矿业秩序,促进社企和谐。第二章矿山政策处理主体第五条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是矿山政策处理责任主体。政策处理的具体要求:(一)在浙江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挂牌的政策处理意见由属地乡镇请示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二)在温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政策处理意见由属地乡镇将政策处理资料移交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核,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乡镇联合签署意见;(三)如省、市交易中心要求发生变化,则以上级要求为准。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抽调专人负责矿山政策处理工作,组织社区、有关村两委及村民代表进行实地调
3、查,协调跨村的权属关系,调解权属纠纷,按规定做好政策处理公开工作。基层国土资源所应协助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矿山开发涉及的土地权属调查工作。第六条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矿山政策处理的业务指导工作,做好矿山政策处理在自然资源网站、公开场合的阳光操作,有序推进采矿权出让报批和出让工作。第七条各有关村委会负责做好本村范围内的矿山政策处理,开展开采区、作业区及重要影响区内有关土地、林木青苗、构建筑物的权属调查、登记,征求相关权利人意见,确定政策处理的方式,做好补偿的发放等。第三章政策处理范围和标准第八条矿区范围内用地补偿,根据出让时划定的矿区范围,开采区面积、开发利用年限,对开采区临时占用的土地给予一次
4、性补偿,补偿标准参照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苍南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苍政发202324号)文件执行。第九条矿山管理配套设施、工业场地、专用道路等临时生产生活设施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矿山开发实际,充分考虑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治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初步确定场地布置位置和面积,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形成政策处理标准。处理界限一般不超过矿区外围300米,补偿标准同第八条。本条涉及临时占用土地的补偿,待采矿权出让完成后,根据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和安全设计,由采矿权人在方案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位。第十条矿山开发涉及的建筑物、林木、青苗,参照苍南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
5、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指导标准标准予以补偿。矿山权属调查完成后抢种的林木、青苗,不予补偿。第十一条矿山开发涉及的坟墓,原则上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迁移安置到现有公墓或公益性生态公墓,不得私建坟墓。确需自行迁移到现有公墓或生态公墓的,按每穴不低于12000元予以补偿。第十二条矿山开采临时占用土地应充分利用荒山、荒坡、荒地、荒滩,不占、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第十三条矿山开采所涉及其他零星项目的补偿,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妥善处理。第十四条对地表以下或矿山开采后续不可预测的政策处理工作,由采矿权竞得人自行负责,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协助处理。第十五条政策处理协议签订后,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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