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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航空体育运动发展,规范航空体育运动管理,保障航空体育运动安全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航空体育运动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和航空运动器材在空间范围内进行体育活动的总称。主要包括开展航空体育运动的竞赛、训练、培训、知识普及与教育、表演等。目前在我国正式开展的航空体育运动有飞机、超轻型飞机、气球、跳伞、滑翔伞、动力伞、牵引伞、悬挂滑翔翼、航空模型、模拟飞行等项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2、)所有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航空体育运动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范围内的航空体育运动,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航空体育运动。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地方各级航空运动协会按照其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航空体育运动。开展航空体育运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二章航空体育运动单位和个人第六条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除由体育行政部门管理外,还应根据开展不同的航空体
3、育运动项目,分别接受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接受空中交通管理、无线电管理等主管部门有关业务工作的管理。第七条航空体育运动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依法依规取得相应资质的航空体育运动人员。(二)有与开展航空体育运动项目相适应、符合民用航空适航管理规定要求的民用航空器或符合相关标准的航空运动器材。(三)有符合所从事航空体育运动项目技术要求的航空体育运动场地和设施。(四)有相应的安全服务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航空体育运动单位运行前,应将有关资料及批准文件(复印件)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
4、容包括:法人资质(营业执照)、民用航空器或航空运动器材资质、从业人员资质、场地概况、开展项目内容、空域批准文件(不需使用空域除外)等;备案内容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原备案部门报备。第九条航空体育运动单位运行,应执行以下规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有关技术和安全标准,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避免破坏自然环境和对公众造成伤害。(二)相关航空体育运动人员均取得相应资质。(三)民用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和各类保障设备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维修,处于良好的工作状况。(四)场地、设施、天气条件、空域条件、各类保障等符合从事项目技术标准要求。(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第十条从
5、事航空体育运动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取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及国家单项体育运动协会认可的资质。第十一条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训练、培训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及国家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制定的航空体育运动教学大纲、训练和培训规则、考核标准开展训练、培训活动。第十二条航空体育运动单位和个人开展飞行活动,应按规定向有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申请空域,获准后方可实施飞行。第十三条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应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鼓励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人身意外险、器材险。第十四条航空体育运动单位发生航空体育运动安全事故,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体育行政部门
6、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单位、任务性质、当事人姓名、民用航空器(或器材)型号;人员伤亡和器材损坏情况;事故经过及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等。第十五条航空体育运动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相关体育行政部门和航空运动协会积极配合,给予技术支持。第三章民用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和航空体育运动场地第十六条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由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负责管理;航空运动器材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第十七条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应符合相关适航管理要求;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各种航空运动器材,应符合国务院体育行政部
7、门及国家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制定的相关标准。第十八条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以及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关许可手续。第十九条航空体育运动场地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意见,涉及空域使用还应征求所在地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意见,建设标准应符合开展航空体育项目需求的场地技术要求。第二十条航空体育运动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保护和管理航空体育运动场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航空体育运动场地和设施。国家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建设航空飞行营地等航空体育运动场地和设施。第四章航空体育赛事活动第二十一条举办航空体
8、育赛事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二)拥有与活动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经费。(三)具备活动所需要的空域、场地、设施和器材。(四)有可行的活动组织实施方案、安全预案、熔断机制和应急情况处置方案。(五)办理公众责任和体育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六)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航空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相关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第二十三条航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实行
9、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承担航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主体责任。第二十四条举办国际和高危险性航空体育赛事活动,应按照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程序进行申办报批,未经批准,不得举办。第二十五条航空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举办单位应向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航空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可指派人员对参加航空体育赛事活动的人员资质、器材、场地、安全、赛风赛纪及裁判员执裁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二十七条航空体育赛事活动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参加赛事活动的飞行人员、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对体育赛事的有关规定,遵守体育道德,严禁使用兴奋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第二十八条国(境
10、)外人员在我国境内参加航空体育运动,邀请或主办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外事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国(境)外人员使用自带民用航空器飞入或者飞出我国国界和在我国境内飞行,主办单位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获准后方可飞行;开展航空体育运动需要携带、寄递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办理有关通关手续。第二十九条国(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参加航空体育运动,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明。(三)持有我国认可的有效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或运动证照,并且所记载的技术标准应与从事的飞行内容相符合。(四)持有有效的人身和医
11、疗保险证明。(五)持有有效的体检合格证明。第三十条国(境)外飞行人员在我国境内参加航空体育运动,主办单位应向其讲解和说明我国有关飞行、无线电管理使用以及空中摄影的有关规定,并监督其执行。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在航空体育运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二条航空体育运动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并提请主管部门取消相关责任人资质。第三十三条举办航空体育赛事活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并提请主管部门暂
12、停或取消赛事活动。第三十四条发生航空体育运动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除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外,体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取消责任人有关资质。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8月10日发布的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国家体委令第15号发布)同时废止。附件:名词释义航空运动器材,是指开展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降落伞、滑翔伞、动力伞、牵引伞、悬挂滑翔翼、动力悬挂滑翔机、航空航天模型、无人机等,及飞行模拟舱(器)、牵引绞盘设备收索机等相关配套设备。航空体育运动单位,是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航空体育运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
13、组织等。航空体育运动人员,是指从事航空体育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社会体育指导员、飞行人员、维修人员及保障人员等。航空体育运动场地,是指包括机场、航空飞行营地等用于开展航空体育活动的场所。航空体育赛事活动,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和航空运动器材组织举办的以航空体育竞赛、表演、展示等为主要形式的活动。航空体育运动安全事故,是指开展航空体育运动时造成人员伤亡、器材损坏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关于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为规范航空体育运动管理,保障航空体育运动安全,促进航空体育事业发展。根据我国航空体育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起草单位组织人员多次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行业内相关单位及个
14、人、全国体育系统和相关部委意见,经过深入研究和吸收采纳各方面意见,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办法修订的必要性一是贯彻落实体育强国建设要求,推进航空体育运动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十分关心体育事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体育工作做出重要论述,成为新时代做好体育工作的根本遵循。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精神,国务院发布体育强国建设纲要,从政策制度层面,把体育强国建设融入到国家现代化强国建设整体布局之中,航空体育作为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形势、新发展对航空体育工作提出新要求,迫切需要通
15、过完善法规推动航空体育领域变革,破除束缚航空体育发展的障碍,解决航空体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二是规范航空体育运动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需要。航空体育项目是我国重要的新兴体育项目,具有专业技术性-10-强、危险性大、安全保障要求高的特点,其项目安全关系到国家政治安全、空防安全、公众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随着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持续推进和国家对航空体育的不断支持,航空体育项目发展迅速,产业规模不断增大,航空体育活动逐年攀升,但存在部分从业单位在开展航空体育活动时,安全意识淡薄、落实标准制度不到位、飞行组织不规范等情况,导致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给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迫切需要健全法规予以规范。三是适应航空体育运动发展形势,推动航空体育产业发展的需要。现行办法于1991年8月10日起施行,办法在确保航空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开展、保障航空体育赛事活动各方合法权益、提高航空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民用航空法体育法等一系列新的航空体育相关政策法规规定陆续出台,特别是2016年体育总局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9部委印发航空运动产业规划,在国家政策大力支持和体育总局的正确指导下,航空体育事业产业取得长足进步,航空体育产品不断丰富,新型体育形态、组织模式迅速成长,但现行办法受到时代局限,已滞后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