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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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用火安全管理:(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2、用电安全管理1 .非电气工作人员严禁擅自安装、拆除和修理电气设备和线路。2 .电气工作人员需经过
2、专门的技术培训,持有上岗证方能独立操作。3 .安装、维修各类电器设备、线路,需由专业人员操作严格遵守“电气安全操作规程”,以保证安全。4 .电气设备须装有空气开关和相应的保险装置,并有安全接地装置。5 .电气线路需绝缘良好,选材符合规范(按规定需穿管的应穿管),并定期检查。6 .外来施工单位用电,需经工程部审核批准后,按拟定的容量,在指定的配电箱取电,派专人监护再进行施工。7 .在施工中进行挖沟、打洞等工作前,应先与工程部联系,并落实专人负责。8 .各类库房应严格用电规程,按规定按装电器设备及开关。9 .工作完毕或下班时,必须将电气设备关闭,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10 .定期对燃气和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包括防雷、防静电)。I1其他各类用电,需经工程部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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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用电 安全管理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