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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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励数据要素创新利用中的基本保障作用,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3-2035年)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及原则。本办法适用于对依法收集、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提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遵循依法合规、公平有序、
2、诚实信用、自愿高效原则。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通过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以下简称“登记平台”)开展,由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具体承担。(二)申请主体及登记客体。提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申请的应当是依法依规处理数据的单位或个人。合作处理数据的,应当共同提出登记服务申请。接受他人委托处理数据的,可以根据协议由委托方或双方共同提出登记服务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数据处理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侵犯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二、登记申请(三)登记前的数据存
3、证公证。申请登记的数据应当提前进行区块链等可信技术存证或保全证据公证,提升数据的可信赖、可追溯水平。提供数据存证和保全证据公证服务的机构或平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完善数据安全制度,建立健全高效的技术防护和运行管理体系,并向登记平台提交资质和可信技术说明等相关材料,将相关系统与登记平台对接。数据处理者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开展过程数据的存证、公证,提升全过程动态管理水平。(四)登记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应当通过登记平台如实填写登记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登记申请表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数据知识产权名称。名称格式为“应用场景+数据。2 .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说明数据所属行业。3 .应
4、用场景。说明数据适用的条件、范围、对象,清楚反映数据应用所能解决的主要问题。4 .数据来源。说明数据来源属于个人数据、企业数据或公共数据。其中涉及个人数据的,应当提交依法依规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的证明;涉及企业数据的,需说明内部数据采集和外部数据采集;涉及公共数据的,应当提供依法依规获取的证明,包括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或授权运营协议等。5 .结构规模。说明数据结构(数据字段名称、格式)以及数据记录条数。6 .更新频次。说明数据或部分数据、部分数据单元的更新频率、更新期限。7 .算法规则简要说明。简要说明数据处理过程中算法模型构建等情况。涉及个人数据、公共数据的还应对数据进行必要的匿名化、去标
5、识化等情况进行说明,确保不可通过可逆模型或算法还原出原始数据。8 .存证公证情况。对已存证的数据说明存证途径、相关存证编号、哈希算法、哈希值等,对保全证据公证的数据说明公证机构(平台)、公证书文号等。9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申请人对数据的合规性及申请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从已存证或保全证据公证的数据中选取若干条数据,作为登记审核的样例数据。样例数据应当符合登记申请表中对数据结构的描述。三、登记审查登记平台依据本办法规定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形式审查。(五)审查补正。形式审查中发现登记申请表填写及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或需要作出补充说明的,登记平台应当通知申请人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修改
6、或说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撤回登记申请。形式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1 .不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及原则规定的。2 .不符合本办法登记客体规定的。3 .登记前未进行数据存证或保全证据公证的。4 .数据知识产权权属存在争议的。5 .重复登记,或者登记申请主动撤回后无正当理由再次提出登记申请的。6 .申请人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的。7 .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律规定的情形。(六)审查公示。登记平台对经形式审查符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要求的,在登记平台进行登记前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数据知识产权名称、应用场景、数据来源、算法规则简要说明等信息。(七)异议处理。公示
7、期间,任何人可以实名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登记平台接到异议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异议内容转送申请人;涉及权属争议等内容的,申请人可与异议人协商解决,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平台提交经协商解除异议的证明或异议不成立的证据材料。登记平台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异议不成立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转送异议人,异议人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平台提交异议成立的补充证据材料。登记平台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形成异议处理结果,并反馈申请人和异议人。(八)发证及公告。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平台在公示期满后颁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电子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并在登记平台上
8、予以公告。登记公告内容包括登记编号、申请人、数据知识产权名称、所属行业、应用场景、结构规模、算法规则简要说明、存证公证情况等信息。登记证书载明登记编号、申请人、数据知识产权名称、登记日期等信息。(九)撤回撤销。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登记公告后,申请人可以主动放弃。撤回或放弃时应说明具体理由。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告后,相关利害方或行政、司法机关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提出撤销。撤销事由成立的,由登记平台撤销该登记并予以公告。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撤销登记:1 .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2 .登记后对数据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及安全管理等造成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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