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办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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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推动往来款清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省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往来款项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具体包括:(一)应收款项:指各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暂付款、预付款等。(二)应付款项:指各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已经
2、收到但尚未结算而形成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款、暂存款、应缴款、借入款等。第三条各单位是往来款项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往来款项管理职责和审批流程,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控制规模和占用时间,及时结算、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四条各单位财务部门是往来款项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往来款项管理业务流程并组织实施,做好往来款项会计核算和资金结算,组织业务经办部门开展往来款项核对、清理和处置工作,督促业务经办部门和人员及时结报往来款项。第五条各单位对预付、垫付的各类应收款项应当实行一事一报谁经手业务谁负责催收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人,及时清理结算,避免长期挂账。第六条各单位不得违规出借
3、或垫付资金。对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预支;对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以及其他公务支出项目确实需要临时借款或预支预付的,应说明原因,提供与经济业务相关的支撑材料,并严格履行相应审批手续。涉及政府采购业务的,需完成招标采购等前置程序。第七条各单位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对各类应收款项组织催收和结算,防止可能发生的坏账和损失。(一)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而发生的公务出差借款,按差旅费管理规定,应在公务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二)各类预付账款,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结报手续。(三)其他应收款项,
4、原则上应在业务事项完成后1个月内办理报账手续。(四)应收票据,应于到期日办理结报。(五)各类应收款项,原则上均应在年终结账前完成结报,如因客观原因需跨年度结报的,业务经办部门应向财务部门提交备案说明。第八条单位干部职工调出、退休前应当及时结清个人的各项借支预支款项;对其经办的各项应收款项业务应办理交接手续,落实催收、结报责任。第九条各单位对应付款项应当区分不同性质,实施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第十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业务经办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时对应付款项进行确认和账务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一)对按规定应上缴财政、税务等部门的各项罚没收入、行政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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