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大数据应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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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务大数据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政务大数据应用管理,推动全市政务大数据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促进政务大数据应用管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务大数据资源的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大数据信息资源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大数据资源,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各级政府部门、各单位在履职过程中制作、获取、加工的各类数据资源和
2、市政府大数据应用管理工作机构对上述数据资源脱敏、分析、整合应用中衍生的各类数据资源。第四条政务大数据工作应以整合、共享和开放、应用为目标,遵循“统一规划、集约建设、需求主导、讲求实效、保障安全”原则。第五条政务大数据资源归市政府所有,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政务大数据资源应用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各级政府应将大数据发展应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协调解决大数据发展应用的重大问题。政府部门是政务大数据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据法定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做好本部门政务大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指导主管行业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第六条市政府
3、大数据应用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具体指导、协调、调度、全市政务大数据资源管理有关工作,搭建政务大数据资源管理基础平台,制订政务大数据资源采集、储存、共享、开放、利用等关键环节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第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政务大数据资源的统筹管理,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第八条技术服务单位经授权或受委托可以提供政务数据采集、目录梳理、登记、共享、开放、利用等技术支撑、以及相关平台建设运行、安全保障和日常运维等工作。第二章归集整合第九条市政府授权市大数据应用管理工作机构统一建设全市政务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完善大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共享交换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并按照国家标准,
4、建立大数据资源标准目录规范目录名称、字段内容、共享条件、共享范围、开放属性、更新频次等数据要素信息,为全市大数据资源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开发利用提供平台支撑。第十条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原则上不再建设大数据基础平台,新建的相关系统应部署在政务云平台,并将已有的大数据信息系统向市大数据中心政务云迁移。第十一条政务大数据资源以部门采集和政府收集相结合方式进行,优先采用部门采集方式。政务大数据应用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对各单位提供的数据进行清洗、梳理、整合。第十二条各数据提供单位应实时向全市政务大数据基础平台报送数据或提供数据接口,并根据数据可共享范围和开放条件,及时更新数据资源目录体系,经大数据应用
5、管理工作机构审核后发布。第十三条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依托市级政务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完善人口、法人、空间地理、信用信息、电子证照、政务数据库等基础数据库,鼓励各单位建设业务专题数据库,为数据应用提供支撑。第三章数据共享第十四条政务数据共享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按照无条件共享、特定条件共享、非共享三种方式进行管理。(一)不限对象不限方式的无条件共享数据:包括人口基础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数据项,数据提供机关应当主动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二)按照特定方式或提供给特定对象的有条件共享数据:包括健康保障、社会保障、教育教学、食品药品
6、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主题信息资源,数据提供机关可以提供给相关行政部门共享或者仅能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S)依照法律、法规不能共享的非共享数据,必须由数据提供机关提供相关依据说明。对本单位数据的共享类型难以确定的,可提交大数据应用管理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确定。第十五条政务部门应当根据履行管理职能要求,通过在政务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上检索数据目录,查找、获取本单位履行职能所需数据,实现资源共享。第十六条各部门、各单位使用市政务大数据交换共享平台数据时,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向大数据应用管理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大数据应用管理工作机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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